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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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75亩虾池,一夜间被夷为平地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谈不拢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但当协商的大门被关闭,等待被征收人的却是深夜的挖掘机和毁坏的养殖设施时,这已不仅仅是补偿多少的问题,而是行政权力是否被滥用的法律红线问题。方某等六人承包的75亩滩涂,就在这样一场突如其来的“联合执法”中化为乌有。
方某等六人是XX市某镇的村民,他们合伙承包了村里的75亩滩涂,修建起标准化的养殖池,从事高附加值的水产养殖。2019年,因当地一项道路项目建设需要,镇政府要求他们退养。由于对补偿标准存在分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让方某等人意想不到的是,镇政府竟联合区城管局,在没有提前下达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和机械对虾池实施了强制挖掘,将养殖设施一并毁坏。六位养殖户多年心血毁于一旦,他们将镇政府与城管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此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强制行为性质的界定。首先,尽管方某等人是承包经营权人,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但他们是虾池的实际使用人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与强挖行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镇政府及城管局的强挖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必须拥有法律授权,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本案中,被告方无法提供其实施该强制行为的法律依据及履行了法定程序的证据。因此,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强制行为违法-6。这一判决也警示所有行政机关,任何以“拆违”“腾退”为名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当面对公权力的“联合执法”时,首先要判断其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对于没有出示执法证件、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强制行为,其合法性就存在重大疑问。当事人应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记录下执法人员、车辆、机械等信息。这些证据在后续的诉讼中,往往是证明“谁在执法”“怎么执法”的关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