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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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与镇土地规划办公室签订的《土地租赁承包合同》,20多年后完整的土地档案却找不着了?市自然资源局答复让委托人向签订机关也就是镇政府查询,而镇政府却作出答复称相关土地档案早在2009年已全部移交给了市自然资源局……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在西北地区某地代理的案件中,竟出现了前述明显自相矛盾的信息公开答复。
那么,镇政府作为签订机关应否再将信息公开职责推给市自然资源局呢?当地市政府在复议审查后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决呢?
委托人徐先生称其在西北地区某地租赁有200余亩国有土地,且在2004年即与当时的镇土地规划办公室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四至范围。
2025年,委托人为准确调查了解租赁土地的信息,向镇政府申请公开涉案租赁土地的完整土地档案。经市政府行政复议,镇政府于2026年2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涉案土地的全部档案资料已于2009年移交至市自然资源局,其已无相关信息可提供,建议当事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
这一下委托人可就挠头了——原来,市自然资源局早在2025年9月就曾针对委托人的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明确告知应向2004年与您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的签订机关查询。而这签订机关不就是镇政府吗?
面对镇政府前后矛盾的答复,委托人徐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的初步分析和指导下,找到了贾华律师寻求救济渠道。贾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载内容进行公开。

本案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镇政府坚称涉案土地档案已在2009年整体移交至市自然资源局,且经查询镇上留存的历史资料,涉案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并非徐先生,徐先生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真伪存疑。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则指出,申请人徐先生已提供了初步证据即《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的复印件证明其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且是基于市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指引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而镇政府却并未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2009年的整体移交事实,拿不出任何移交清单、接收凭证等书面证据,那么其作为合同的制作主体就无法免除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至于本案合同主体是否为徐先生本人,以及合同的真实性如何则属于实体性问题,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无关,不能成为镇政府免予公开涉案土地档案的理由。
2026年5月10日,xx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2026〕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镇政府于2026年2月作出的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