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2
阅读量:21
城中村改造征收中街道办作为实施单位组织拆除邻居的房屋,不料却“一顿操作猛如虎”将尚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家给砸了——厨房、洗浴间因碎砖侵入而彻底无法使用,一层楼深的土沟令下水道遭破坏,建筑垃圾的包围更是让委托人一家苦不堪言,甚至导致阴雨入户,连家具都要坏了……

面对如此典型的违法“逼签”行径,委托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得到的答复却是“不可避免的临时性、过程性、程序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进而对委托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那么,拆邻居房砸自家房的事情到底算不算“不可避免”的过程性行为呢?市中院将会对市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作何评价呢?
委托人王先生在山西省L市某村115号拥有一处三层的房屋,被纳入了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王先生一直未能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25年10月,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对王先生户隔壁邻居的房屋实施拆除作业时,倒塌墙体形成的碎砖瞬间倾泻入王先生的房屋内,导致其厨房和洗浴间被彻底砸坏无法使用。
与此同时,街道办还在王先生的房屋周围开挖了深度达一层楼的土沟,“挖沟”行为致使委托人的下水道遭损坏,已丧失排水功能。
此外,拆除周边房屋形成的建筑垃圾堆积在委托人房屋周围,紧贴其一层的墙体,使得委托人的一层变成了“半地下室”,采光、通风受到严重影响。而在连绵不绝的秋雨中,雨水顺着遭破坏的墙体渗入室内,委托人的家具等财产也因此受损……
面对“祸从天降”带来的惨状,已年逾七旬的王老先生实在是无法忍受。他和家人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凡律师帮助自己遏制征收方的逼签势头,保障房屋的居住条件。
2025年11月,委托人向L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街道办在拆除邻居房屋过程中对其115号房屋造成破坏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对所造成的破坏恢复原状。
可市政府却很快作出80号《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王先生所申请的事项属于“为了保障征收顺利实施的临时性、过程性、程序性的行政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申请人的损失将会被征收补偿行为所吸收,故该一系列破坏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而本案中王先生户的一系列“遭遇”明摆着并非偶然,而是赤裸裸的违法逼签行径,堂堂市政府竟然不管?
2026年1月,委托人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凡律师指导下,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L市政府作出的80号《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市政府依法受理本案。
本案于2026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市政府辩称涉案“破坏行为”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是“为保障公共利益顺利推动征收实施的不可避免的临时性、过程性、程序性的行为”,该行为将会被后续的征收补偿行为所吸收。
原告王先生户应当通过签订补偿协议或者针对补偿决定寻求法律救济,而不是对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阶段性行为申请复议。
而第三人街道办事处也在答辩中指出,其并没有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任何破坏行为,碎砖掉落进屋造成损坏是拆迁单位正常作业所致,街道办完全同意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眼看着被告和第三人将自己的“侵权行为”美化成“不可避免的公共利益行为”,张凡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中街道办在拆除邻居房屋时对原告房屋造成的种种严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类似于“强制拆除”的行政事实行为。
此种侵害行为绝非“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更绝非“不可避免”,而是为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据此,被告市政府所谓的“临时性、过程性、程序性”的说辞完全不能成立,涉案一系列严重破坏行为就是无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明显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给委托人一家造成了独立于征收补偿行为的其他严重损失。
本案中,委托人一家的房屋已遭受实际的损坏,其居住安全和财产权益已受到现实侵害,上述一系列行为显然不属于“未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性权利义务影响”的过程性行为。
那么,被告市政府显然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对街道办是否实施了前述逼签的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处理,而不是作出被诉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将本应由自己履行的监督纠错职责甩给法院。
某种意义上说,本案中被告市政府和第三人街道办的所谓答辩,并非其“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将其对征收项目中老百姓财产权利的轻视彻底暴露……
2026年3月3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6)晋08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L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作出的80号《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其在15日内受理原告王先生的复议申请并进行实体审理。
张凡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拆隔壁砸自己”的事情在征收中并不鲜见,且大多并非“误拆”,而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逼签行径。而挖沟挖断管道、垃圾围堵门户等举动更是一些地方惯用的“阴招”,其目的就在于人为制造紧张态势,令未签约户的居住环境彻底恶化,迫使其不得不寻求签约保平安。
那么面对这种法律明令禁止的暴行,咱被征收人一定不可轻易认怂甚至妥协,而是要敢于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救济程序,坚决遏制征收方的违法暴行,将其拉回到协商谈判化解纠纷的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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