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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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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复函把补偿款“打了折”——李玉芬诉某部、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函告行政赔偿案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10 阅读量:5

导语:内部文件的一句话,让合法补偿“腰斩”

土地被征收或整治时,补偿标准本应有明确依据。但如果政府用一份内部函件,在正式文件之外另设“天花板”,将本应足额补偿的金额“打折”,您该怎么办?李玉芬(化名)的遭遇,将为您揭示维权之路。


案件情况:某市的“打折”赔偿

余某(化名“李玉芬”或类似情况)在XX市种植了28年的龙眼树,因当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被强制清理。根据当地政府正式发布的补偿文件(11号文件),龙眼树根据树冠、胸径等因素分为九个等级,每亩补偿标准为1000元至3万元不等。余某种植的龙眼树长势良好,符合最高等级标准,本应获得每亩3万元的补偿。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专班向相关单位发出一份内部《复函》,要求“石硖龙眼和柑桔类赔补不得高于每亩1万元”。这份内部文件将本应3万元的补偿直接“腰斩”至1万元。余某不服,将政府告上法庭。


案件分析:内部文件不能“架空”正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指出:


第一、赔偿应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土地整治,只要是合法种植的青苗被清除,都应当遵循“填平”实际损失的原则,不能因清理由或项目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标准。


第二、内部文件效力低于正式规范性文件。 11号文件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正式补偿标准。而《复函》仅仅是工作专班向成员单位出具的内部函件,未经正式程序,不能对抗效力更高的正式文件。通过一份内部复函就排除正式文件、降低补偿标准,“程序上缺乏正当性”。


第三、举证责任在政府。 由于政府在清理前未做好青苗清点、登记工作,导致客观上无法再核实具体损失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转移至政府。既然政府无法推翻余某关于其龙眼树符合最高等级的主张,就应当支持其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政府应按正式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每亩3万元)予以赔偿,而不是按内部复函限定的1万元。


案件启示:补偿不达标,别被“内部文件”唬住


如果您的青苗补偿也遇到了类似情况,请注意:


第一、关注补偿依据是否为正式文件。 政府应当依据公开发布、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如果有人拿“内部通知”“会议纪要”来压低标准,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第二、补偿金额的“天花板”不能随意降低。 正式文件规定了补偿区间,就应在区间内据实评估。用内部文件另设“上限”是违法的。


第三、被强清后及时维权。 如果青苗在未足额补偿的情况下被强制清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确认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


普法时间:法律为您的青苗“定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可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以未履行正当程序的内部文件,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 征地拆迁 一份复函把补偿款“打了折”——李玉芬诉某部、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函告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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