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3
阅读量:26
“已签订协议”“已在相关诉讼中告知补偿款领取渠道”能否视为县级政府已履行补偿安置答复职责呢?答案是不能,实体上的补偿与否不能替代程序上应作出的书面答复。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吉林省b市代理的案件中,区政府面对委托人的安置补偿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却在复议审查中以“已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已拨付至专用账户待当事人领取”等为由强调自己无需再作答复。

那么,市政府将在复议审查后给出怎样的裁决呢?实体上的补偿到位能否免除程序上的答复呢?
委托人陈先生等4人是吉林省b市某村村民。2018年12月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该村3亩多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2023年1月,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涉案承包地中的1000余平方米被纳入某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
此后不久,委托人户与村委会签订了两份补偿协议,对涉案承包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等予以了约定。
但委托人户认为涉案承包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尚未得到准确认定和补偿。2025年9月,委托人陈先生一家向区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其就涉案土地的相应补偿项目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区政府未对该份申请给出任何答复。
委托人陈先生一家于是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指导下,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区政府向申请人户履行前述相应的补偿安置职责。

那么,面对已签约户的安置补偿申请,区政府是否仍有必要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呢?已签约是否意味着补偿安置职责的终结呢?
本案复议审查中,区政府辩称其通过已签订的补偿协议已履行了对申请人户的补偿安置职责,且有法院的相应裁判作为依据。
本案系因申请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领取相应补偿款,才导致补偿款始终滞留在专用账户内。而被申请人已在相关诉讼中告知申请人领取补偿款的渠道及救济权利,且征收实施单位也曾多次口头告知申请人领款流程。
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则“正在有序推进中”,需待市一级的社会保障补偿标准出台后才能由被申请人予以落实,但不存在违法不作为的情形。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刘清伟律师在复议材料和听取意见等环节指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及时作出答复,其强调的“已签约”“已在另案诉讼中告知”“多次口头告知”等均不能视为履行了补偿安置答复的法定职责。
且其所谓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正在有序推进中”本质上即未落实到位,明显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征收)”的法定原则,这就是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的体现,其更应当在书面答复中对此问题的处置给出明确的答案。
2026年4月28日,吉林省b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x行复〔2026〕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区人民政府在60日内对申请人4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所涉事项依法进行全面核查处理,并向申请人4人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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