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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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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企业厂房遭管委会强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程序,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09 阅读量:8

导语:企业厂房拆迁补偿未谈拢,管委会“先下手为强”——这种操作合法吗?安徽合肥某企业厂房在补偿协商阶段即被管委会强制拆除,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本案完整呈现了企业拆迁维权的法律路径:从确认强拆违法到申请行政赔偿,每一步都需要被征收人精准把握法律程序。企业拆迁与住宅拆迁有何不同?答案就在本案的法律分析中。


案件情况:本案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

某企业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补偿协商尚未达成一致、补偿决定亦未作出的情况下,合肥龙岗管委会即组织人员对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认为管委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在确认违法后进一步主张行政赔偿。


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要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强制拆除,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管委会的违法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程序前置缺失”——在补偿协议未达成、补偿决定未作出的情况下实施拆除,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二是“主体资格不适格”——行政机关自行强拆属于超越职权;三是“程序要件缺失”——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拆迁与住宅拆迁在补偿项目上有本质区别。企业拆迁的补偿范围更广,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设备搬迁及安装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人员遣散及安置费用等-8。其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依据企业近三年的平均利润乘以合理的停产停业期限,证据越充分,评估结果越可能接近实际价值。


案件启示:企业厂房遭遇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应如何系统性维权?

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强拆发生时,立即报警并要求警方出警记录。同时通过录像、拍照、证人证言等方式锁定强拆主体、时间、现场情况。这些证据将在后续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二、确认强拆主体并提起诉讼。 通过报警回执、现场录像等锁定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确认违法是主张行政赔偿的前置条件。


第三、全面核算补偿项目。 企业拆迁的补偿项目远多于住宅,应逐项核对自己是否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设备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全部法定项目-8。任何一项的遗漏,都可能导致补偿不足。


第四、在确认违法后主张行政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就房屋价值损失、设备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金额应基于客观评估,而非征收部门的单方定价。


普法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标签: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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