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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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但征收补偿争议在所难免。湖南永州一起因高速公路建设引发的征收补偿争议,历经数年诉讼,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介入调解成功化解。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司法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独特价值——既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重大项目的顺利推进。
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被征收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在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上未能达成一致,争议持续数年。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介入调解,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行政诉讼是解决征收补偿争议的主要法律途径,但诉讼周期长、程序复杂、对抗性强,往往难以实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引入调解机制,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关于“行政案件可以调解”的立法精神。
从法律依据来看,征收补偿争议的调解主要围绕以下法律问题展开:
一是补偿标准的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安置方式的合理性。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三是补偿范围的全面性。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调解能够缩短维权周期。 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一审、二审乃至再审可能耗时数年。调解可有效缩短争议解决时间,使被征收人尽快获得补偿。
调解有助于实现“双赢”。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调解能够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的个人权益,避免“零和博弈”。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若法院组织调解,被征收人应在律师指导下,理性评估自身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协商。
调解不影响后续救济权利。 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仍可继续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