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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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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遭遇征收,卖方反悔拒履约,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09 阅读量:7

导语:房屋买卖与征收拆迁的“时空交错”,常常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广州海珠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颇具代表性:买方签约后尚未过户,房屋即被纳入征收范围。面对巨额拆迁补偿款的诱惑,卖方反悔拒不履约。法院如何判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本案为类似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案件情况:本案发生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买方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随后,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面临拆迁补偿。卖方看到补偿款可能高于原定房屋售价,遂反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愿配合办理过户。买方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过户前被征收,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涉及合同效力认定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第一、买卖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


第二、物权变动与债权关系的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仍属于卖方。但买方基于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要求过户的权利)合法存在。


第三、征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房屋被征收后,标的物灭失,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但卖方因房屋征收获得的补偿款,本质上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对价。若买方已支付部分购房款且合同合法有效,卖方因征收获得的补偿利益,不应全部归卖方所有。


法院最终驳回了卖方反悔的主张,体现了“合同必须信守”的民法原则,防止卖方因征收而“双重获利”。


案件启示:购买待拆迁房屋,买方应注意哪些风险?

第一、签约前核实征收信息。 购买房屋前,应主动查询该区域是否存在征收计划、是否已纳入征收范围。


第二、加快过户进度。 签约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完成意味着物权转移,被征收时补偿对象即为买方。


第三、合同约定风险分担。 建议在买卖合同中专门约定“如遇征收,补偿权益归属及违约责任”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四、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若签约后得知房屋可能被征收,可考虑申请法院查封房屋,防止卖方“一房二卖”或恶意毁约。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标签: 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买卖合同 广州海珠区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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