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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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危旧房改造关乎城市安全与民生改善,补偿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甘肃嘉峪关市近日落地首例危旧房货币化补偿项目,标志着当地城市更新进入新阶段。然而,货币化补偿的核心问题始终是: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公平对价?这一案例为同类项目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案发生在甘肃省嘉峪关市,系该市首例危旧房改造货币化补偿项目。被征收房屋涉及多户居民的危旧住房,征收部门以货币化补偿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对于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补偿款能否足额、及时到位,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在货币化补偿中,补偿金额的确定依据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而非政府的定价。如果评估价格低于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或申请复核鉴定。
此外,《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为补偿款的及时支付提供了制度保障。
审慎对待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确定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应仔细核对其中的房屋面积、结构、用途、成新率等基础信息是否准确。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关注补偿款的支付保障。 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补偿款足额支付后方可要求搬迁。应确保补偿款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到账。
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 若补偿金额与市场价值严重背离,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