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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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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企业厂房被强拆,镇政府辩称系村委会行为,法院如何认定强拆主体责任?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09 阅读量:9


导语:企业厂房遭遇强拆,行政机关一句“是村委会干的”就能撇清责任吗?山西太原某企业厂房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镇政府辩称拆除系村委会行为,与政府无关。这一案例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行政机关能否以“委托村级组织”为由,规避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 法院的判决为“甩锅”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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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本案发生在山西省太原市


某企业的合法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随后,该厂房遭遇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经调查发现,拆除行为系由当地村委会组织实施。镇政府随后辩称:拆除是村委会行为,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被征收人认为镇政府系“借村之手行强拆之实”,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案件分析: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行政委托与自主行为的边界认定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常以“村委会自治行为”为由,规避自身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强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行政目的、行政机关是否对行为起主导作用。


具体到本案:

第一、征收决定系政府作出,补偿方案由政府制定,村委会并无征收的法定职权;

第二、第二,强拆行为服务于征收这一行政目的,明显超出村委会的自治职能范围;

第三、征收部门在拆除前曾主导补偿协商,拆除行为与征收工作具有直接关联。综合以上因素,即使村委会实施了具体拆除行为,也应认定系受行政机关委托或协助所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类似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委托村级组织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方式,规避行政程序的法律约束。


案件启示:企业遭遇“村委会拆房、政府不认”的情况,应如何锁定责任主体?


第一、证据锁定是前提。 强拆发生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录像,固定现场情况。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征收决定、征地批复、补偿方案等文件,锁定征收主体。


第二、穿透“委托”面纱。 

村委会不具有征收职权,其拆除行为若服务于征收目的,应视为受行政机关委托或协助。行政诉讼的被告应为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三、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是主张行政赔偿的前提。法院一旦确认强拆违法,被征收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就房屋价值损失、设备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区分主体分别追责。

若村委会存在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被征收人可同时追究村委会的民事侵权责任,但不应因此免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标签: 企业拆迁 厂房被强拆 山西太原 企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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