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3
阅读量:20
导读:在自然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以及禁养区清退的浪潮中,“公共利益”常常被作为关停合法养殖场的核心理由。红树林要保护,水源地要治理,生态红线要坚守——这些目标本身无可争议,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当“公共利益”的大旗被高高举起时,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能被回避:公共利益优先,是否意味着个人利益可以无偿牺牲?
养殖场是养殖户投入多年心血的经营成果,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更是其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当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关停合法养殖场时,养殖户有权获得足额补偿——这不是对公共利益的否定,而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公共利益不能以牺牲个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也是“先补偿、后关停”原则的法理基础。

1、法定补偿义务:公共利益优先的制度保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这一规定确立了禁养区关停补偿的法律义务——补偿是原则,不予补偿是例外。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等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有行政补偿职责。
法律为何要规定补偿义务?因为养殖场的关停并非养殖户的过错,而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所导致的合法财产损失。如果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无偿关停合法养殖场,实质上是让养殖户个人承担了本应由社会共同承担的公共成本,这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补偿义务,正是为了在公共利益优先的同时,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被无偿剥夺。
2、补偿项目的法定构成:足额补偿的量化标准
公共利益优先不能成为补偿不足的理由。禁养区关停的补偿应当涵盖养殖户的全部直接损失,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养殖物(存栏畜禽)补偿:因提前清栏造成的畜禽价值损失,按照清退时存栏畜禽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市场价值评估。
养殖设施补偿:圈舍、仓库、饲料加工车间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砖泥瓦结构养殖房的补偿标准通常为200-400元/㎡,具体根据建造年份、成新率等因素在幅度内核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养殖活动中断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是独立于设施补偿之外的法定项目。
搬迁费用:设备拆卸、运输、异地重建等合理费用。
转产转业扶持费:帮助养殖户从传统养殖向替代产业转型的专项扶持资金。
任何一项补偿的缺失或不足,都构成对养殖户合法权益的侵害。公共利益优先不等于补偿可以“打折”——恰恰相反,正因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补偿更应当足额、公平、及时。
3、信赖利益保护:手续不全不意味着零补偿
在禁养区清退中,部分养殖场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完整的用地或规划手续。一些地方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已经明确: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的,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该赔偿或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手续不全”可以影响补偿标准的适用,但绝不能成为零补偿的理由。养殖场即使手续不全,只要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实际经营、政府长期未予查处,养殖户对经营的合法性就形成了合理信赖,清退时就应当获得合理补偿。
4、司法实践:公共利益优先不能成为程序违法的挡箭牌
2026年6月,茂名某农场因被划入红树林保护区禁养区而遭强制清退的报道,引发了对“公共利益优先”边界的广泛讨论。该农场系2005年依法设立、累计投入约800万元的省级标杆家庭农场。2025年8月,镇政府在未落实“先补偿后清退”的情况下,对农场实施停水停电、强制拆除。尽管镇政府强调“私人经营权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私人权益应依法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优先绝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绕过法定程序。镇政府不仅是承包合同的签约方,又是清退决定的主体,其多重身份更应注重程序正义。公共利益不能成为程序违法和补偿不公的挡箭牌。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进一步确认:相对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所,行政主体应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如果清退补偿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养殖户可以据此主张补偿不公。
5、养殖户的维权路径
当禁养区关停补偿不公或程序违法时,养殖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第一,在补偿方案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补偿方案公示期通常不少于30日,养殖户应当就补偿项目的完整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60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养殖户可以申请公开禁养区划定批复、清退补偿方案、补偿资金测算底稿等材料,核实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
结语:公共利益优先,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但公共利益优先的前提,是保障足额补偿。自然保护区要保护,水源地要治理,生态红线要坚守——这些目标本身无可争议,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公共利益不能以牺牲个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法律已经为养殖户的补偿权利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确立了补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公平补偿标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手续不全的养殖场保留了救济通道。养殖户在面对“公共利益”的关停决定时,应当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要求政府依法履行补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