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3
阅读量:20
导读:在房屋征收中,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被征收人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商铺及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往往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是否只能接受货币补偿,还是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被征收房屋,不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征收范围内的商铺及非住宅房屋权利人,依法享有与住宅被征收人同等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1、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规定确立了被征收人自主决定补偿方式的基本原则。征收部门不得以“统一政策”或“项目需要”为由,强制指定补偿方式。
商铺及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与住宅被征收人同等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商铺产权人与住宅被征收人一样,依法享有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部门不得因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为非住宅而剥夺其选择权。
2、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适用条件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的确定遵循法定评估规则。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在部分地区设有额外的补助或奖励。根据部分地区的规定,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比例通常高于住宅。例如,部分地区将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比例调整为15%,将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补助比例调整为30%。补偿方案是否设有类似的补助或奖励,被征收人应当查阅当地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规定。
3、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适用条件
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选址、面积、交付时间等,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实践中,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可能面临安置房源不足的困境。部分征收项目因缺乏商业用房的安置房源,可能以“无法提供产权调换”为由,仅提供货币补偿选项。但征收方不能仅因安置房源不足就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如果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调换,征收方应当在补偿决定中充分说明理由,并依法给予货币补偿。
4、被征收商铺及非住宅房屋权利人的保障策略
在征收中,商铺及非住宅房屋权利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补偿方式选择权:
第一,明确主张补偿方式选择权。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商阶段向征收方明确提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意愿,并要求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记载。
第二,审慎评估两种补偿方式的利弊。货币补偿一次性了断,资金灵活但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产权调换保留经营性资产,但安置房源的区位和交付时间可能影响经营连续性。被征收人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作出最优选择。
第三,对强制指定补偿方式提出异议。如果征收方以“项目需要”为由强制指定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商铺及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与住宅被征收人同等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征收范围内的商铺权利人,有权在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之间自主选择。征收方不得因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为非住宅而剥夺其选择权。补偿方式的选择,关系着被征收人未来的经营和发展——选择权在手,才能做出最有利于自身长远利益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