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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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征地补偿中,青苗补偿费是被征收农民最直接、最现实的损失补偿项目之一。青苗的价值因季节而异——同一块土地,播种季节与收获季节的产值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如何按季节调整?被征收人如何确保青苗补偿的公平合理?

1、青苗补偿的基本原则
青苗补偿遵循“有苗(物)则补,无苗(物)不补”的基本原则,由征地单位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短期生长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多年生长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2、季节调整的具体规则
青苗补偿的季节性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短期作物按季补偿。短期生长作物,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部分地区的实践显示,青苗补偿区分夏季作物和秋季作物,如夏季作物约1017元/亩、秋季作物约1128元/亩。不同季节作物的产值差异,直接体现在补偿标准上。
移植与补偿的季节性差异。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移植季节与非移植季节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
抢栽抢种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不予补偿。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是防止被征收人通过“突击种植”不当增加补偿。
3、补偿标准未涵盖情形的处理
规定,补偿标准未涵盖的补偿类型,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价值计算,由各县区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一规定为特殊情形的青苗补偿提供了灵活的处理路径。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征地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青苗补偿权益:第一,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对青苗品种、面积进行全面清点登记,确保不漏登、不错登;第二,对于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提供种植年限、投入成本等证明材料,争取合理补偿;第三,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提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估;第四,对抢栽抢建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结语:青苗补偿的季节性调整,是青苗价值随季节变化的客观反映。短期作物按季补偿,多年生作物据实评估,抢栽抢种不予补偿——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青苗补偿的季节性调整机制。洛阳市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全面清点青苗,对补偿标准存疑的及时提出协商或评估申请,确保青苗补偿不与季节产值“脱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