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30
阅读量:20
导读:滩涂养殖使用权被收回,其补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是适用海域使用权的补偿规则,还是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将养殖权确认为受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养殖权是用益物权,养殖户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受法律保护。当滩涂养殖使用权因公共利益被收回时,其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的公平补偿原则。

1、滩涂养殖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养殖权是主体通过对特定水域的现实支配以获得养殖物的权利,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将养殖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其法律意义在于可以通过《民法典》有关物权保护的规则对养殖户的权利提供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这一规定确立了滩涂养殖使用权被收回时的补偿义务——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是养殖户在征收中获得公平补偿的法律根基。
2、滩涂养殖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项目
滩涂养殖使用权被收回时,养殖户依法有权获得以下补偿项目:养殖使用权剩余年限的独立价值补偿,其计算应当以剩余年限长度为基础——剩余年限越长,使用权价值越高,补偿金额越大;养殖物的补偿——种苗补偿费即为养殖物补偿;养殖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转产转业扶持费。
《国有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收回水域滩涂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依法支付水域滩涂补偿费,并退还已缴纳的剩余年份海域使用金及其利息。水域滩涂补偿费包括水域滩涂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域滩涂附着物和养殖产品补偿费。
3、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法理依据
滩涂养殖使用权被收回时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给予对等补偿,其法理依据在于:养殖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为用益物权,其征收补偿的逻辑应当一致。在滩涂上从事养殖、权属归集体的,清退应当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
海域收回的法律依据虽与土地征收不同,但遵循公平补偿原则——合法养殖权因公共利益被收回的,应当获得海域使用权补偿、养殖物补偿、附着物补偿和转产转业扶持。清退的性质更接近于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范围应当涵盖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养殖设施的重置成本、现存养殖物的市场价值以及停产停业损失。如果退渔还耕涉及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并用于耕地开发或生态建设,则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养殖企业作为养殖权人有权获得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在内的全面补偿。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滩涂养殖使用权被收回时,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对等补偿权益:
第一,确认养殖权的权属状态——持有合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养殖户,其养殖权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独立财产,应当获得用益物权层面的独立补偿。第二,坚持养殖使用权剩余年限、养殖物、养殖设施、停产停业损失的独立评估和分别列项。第三,如果地方政府以“政策调整”为由拒绝补偿或补偿标准偏低,养殖户可以依据《民法典》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运用——如果养殖户在禁养区划定前已长期经营、政府未予查处,即使手续不全,也应当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获得合理补偿。
结语:滩涂养殖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其收回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给予对等补偿。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是养殖户在收回中获得公平补偿的法律根基;剩余年限、养殖物、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每一笔补偿都是养殖户合法财产损失的法定填补。滩涂养殖使用权虽不直接适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但公平补偿原则要求其补偿应当与国有土地征收“对等”——养殖权与土地使用权同为用益物权,其征收补偿的逻辑应当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