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9
阅读量:12
导读:海域清理整治,将滩涂及水域上的养殖设施纳入清理范围。当海域使用权被收回、养殖活动被终止时,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随之产生:滩涂及水域的收回,是否适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养殖用海涉及违法用海的要依法查处,因清退给合法合规养殖生产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要依法补偿。

1、海域收回与土地征收的法律区别与联系
海域收回与土地征收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区别,但在补偿逻辑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土地征收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补偿标准以区片综合地价为主要依据。海域收回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程序,补偿项目包括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尽管法律依据不同,但两者在补偿逻辑上遵循相同的原则——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合法权利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海域清理整治中,滩涂及水域的收回如果涉及合法养殖权的终止,应当参照征收补偿的公平原则,对养殖户的合法损失给予补偿。
2、海域收回补偿的法定项目
海域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项目,依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海域使用权补偿费——针对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对价,按照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评估;养殖物补偿费——针对养殖户投入种苗和劳动培育的养殖产品;海域附着物补偿费——针对养殖池、堤坝、看护房等附着物和设施;转产转业扶持费——用于支持养殖户从传统养殖向替代产业转型。上述补偿项目与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在法律依据上有所不同,但在“损失填补”的实质功能上高度一致。
3、清理整治的实践
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已启动滩涂等海域非法养殖清理整治项目。海洋局、农业农村局发布的通告明确,整治海域范围内的所有非法养殖物(含定置的设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不自行清理的将依法强制清理。通告要求从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在整治海域范围内进行新的非法养殖。
对于合法养殖权人的清退,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的原则。合法合规养殖生产者因清退带来的经济损失要依法补偿。清理整治不能采取“运动式”“一刀切”措施,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海域清理整治中,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补偿权益:第一,确认自身养殖行为的合法性——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的,应当坚持主张全部法定补偿项目。第二,对于“非法养殖”的认定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养殖行为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存在、政府长期未予查处,应当主张信赖利益保护。第三,在清退补偿协商中坚持海域使用权补偿、养殖物补偿、附着物补偿的独立性。第四,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海域清理整治中,滩涂及水域的收回虽不直接适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但遵循公平补偿原则——合法养殖权因公共利益被收回的,应当获得海域使用权补偿、养殖物补偿、附着物补偿和转产转业扶持。海域收回的法律依据虽与土地征收不同,但“合法权利因公共利益受损应获补偿”的法理逻辑是一致的。养殖户应当在清理整治中积极主张法定补偿权利,确保每一分合法投入都能获得公平的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