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6
阅读量:38
导读:在近岸养殖清退和深远海养殖转型升级工作中,水产交易点等商铺的拆迁评估问题备受关注。近岸养殖清退与商铺拆迁在规范依据和补偿项目上存在根本差异。养殖用海清退的法律定位是依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进行的养殖结构调整,并非法定的征收行为,其补偿主要涵盖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等;而水产交易点等商铺的拆迁,在法律上需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其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等,两者的补偿项目几乎没有重叠。

1、近岸养殖清退与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差异
在近岸养殖清退中,养殖用海被收回后,养殖户丧失的不仅是养殖物和养殖设施,还包括长期稳定的经营收益,即使清退行为不适用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政府仍然负有依据公平补偿原则对清退养殖户的合法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的义务。
水产交易点等商铺的拆迁评估,需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和标准独立进行。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和装饰装修补偿等。商铺拆迁补偿评估的核心是市场比较法,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商铺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评估单价。这与养殖清退中的海域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在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和补偿目的上存在明显不同。
2、水产交易点的法定补偿项目
在近岸养殖清退涉及的拆迁工作中,水产交易点等商铺的拆迁补偿应当包含以下法定项目。
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征收公告日周边同类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机构应当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商铺价值,选取与被征收商铺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相似的近期成交案例进行修正。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拆迁导致商铺停止经营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商铺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如商铺近3年平均月利润为5万元,停产停业期限为6个月,补偿金额为30万元,也可按房屋评估价的5%至8%一次性补偿。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商铺内设备、货物、办公用品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费用,通常按实际评估或政府公布的统一标准计算。
装饰装修补偿:对商铺精装修(如地砖、吊顶、货架、招牌、空调等),由评估机构单独评估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项目与养殖清退中的养殖物补偿、海域附着物补偿在项目构成上几乎不存在重叠。因此,在近岸养殖清退中,养殖用海和水产交易点位于同一征收区域的,二者的补偿应当分别核算、各自列项,任何将水产交易点商铺补偿“打包”计入养殖清退补偿总额的做法,都有悖于法定补偿结构的完整性要求。
3、养殖户兼营水产交易情形下的补偿权益保障
在近岸养殖清退的实践中,部分养殖户在养殖区内同时经营水产交易点或水产品零售摊位。对于这类兼营情形,养殖户应当分别主张以下两类独立的补偿权益:一是基于养殖用海清退的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转产转业扶持费;二是基于商铺拆迁的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两类补偿权益的评估主体和法律依据不同——养殖清退补偿由海洋发展局或自然资源分局依据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组织实施;商铺拆迁评估则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组织实施。
在补偿协商和征收评估中,养殖户兼营水产交易点的,应当在补偿登记阶段同时向征收实施单位和海洋主管部门分别提供养殖用海权属证明和水产交易点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经营流水等商铺经营材料,要求分项评估、分别补偿。
4、被征收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近岸养殖清退和商铺拆迁中,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自身权益:
第一,明确两类补偿的性质差异。养殖户兼营水产交易点的,应当坚持养殖物补偿、附着物补偿与商铺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分别列项、独立评估,拒绝征收方以“总价包干”方式将两类补偿打包处理。
第二,保全商铺经营证明材料。水产交易点经营者应当收集营业执照、近三年纳税证明、银行流水、租金合同等材料,作为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
第三,对补偿项目遗漏的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征收补偿方案中将水产交易点商铺补偿笼统计入养殖清退补偿总额,或遗漏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独立项目,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申请听证。
第四,对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及时寻求司法救济。若商铺评估价明显偏离同地段商铺市场价,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评估方法的合法性。
结语:近岸养殖清退与商铺拆迁的补偿应严格分离、分别评估。水产交易点商铺拆迁的补偿项目(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等)与养殖清退的补偿项目(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不存在重叠,养殖户兼营水产交易点时应当同时对两类补偿权益分别主张。在推进近岸2海里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用海清退的过程中,任何将水产交易点商铺价值“打包”计入养殖清退补偿总额的做法都不具有法律基础。被征收人应当坚持分项评估、独立列支,确保养殖户兼营商业活动的合理利润在征收程序中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