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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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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商铺拆迁,能否按同区域市场评估价调整补偿?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6 阅读量:56

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商铺拆迁补偿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于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商铺不同于普通住宅,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建筑成本,更取决于区位优势、商业氛围、人流量等市场因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其市场价格是指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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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比较法是被征收商铺评估的法定优先方法


评估方法的适用决定着补偿数额的公平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商铺属于典型的收益性房地产,周边通常存在大量可比交易案例,因此评估机构应当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选取与被征收商铺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近期成交案例进行修正,得出被征收商铺的评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要点中明确指出,“征收补偿必须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商铺就要按商铺价补,住宅就要按周边同地段房价补,不能‘一刀切’压低补偿”。如果评估机构仅采用成本法计算商铺价值,或评估单价明显偏离周边同类商铺实际成交价格,被征收商铺经营者有权依法提出异议。


全域划定一个征地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为5.5万元/亩,但该标准仅适用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不涵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更不能替代商铺价值的市场评估。商铺经营者的核心诉求不应是参照土地补偿标准,而是要求按照同区域商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使补偿金额真实反映商铺的商业价值。


2、商铺评估程序的参与权与异议权保障


商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参与评估机构选定、核对评估结果并对不满意项及时申请复核的法定权利。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在征收实践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通常为:征收实施单位首先书面告知被征收商铺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征收实施单位将通过公开随机方式(如摇号、抽签等)确定评估机构。商铺经营者应当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和协商过程,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当商铺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的评估单价持有异议时,可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必要时可申请听证。如果商铺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机构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当导致评估结果显著偏低,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10日内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评估机构是否采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直接关系到行政补偿的公平性,属于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


3、征收方单方定价的情形与商铺经营者的应对策略


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可能以“补偿方案已定”为由拒绝按同区域市场价调整补偿。商铺经营者应当核查评估报告中是否明确采用了市场比较法,选用的可比实例是否与被征收商铺在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等方面充分可比,以及评估时点是否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若商铺经营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评估报告,或征收方以“总价包干”形式笼统计算商铺补偿而未提供分项评估明细,商铺经营者有权向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催告,要求限期提供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对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铺经营者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商铺价值进行预评估,以预评估报告作为谈判和维权的依据。


评估环节争议无法通过复核和鉴定解决的,商铺经营者可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若评估时点与您实际获得补偿的时间相隔数年,期间房价暴涨,您有权主张以更接近补偿日的时点重新评估”。商铺经营者应当在法庭上坚持要求法院审查评估方法的合法性,争取商铺的合理补偿。


结语:商铺拆迁补偿的底线是不得低于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商铺经营者应当坚持市场比较法的优先适用,在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方法适用、评估结果确认三个环节全程参与、积极主张。征收方若以成本法或固定单价“一口价”方式压低商铺价值,被征收人有权依法要求复核、鉴定,并最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挑战不公评估。


标签: 商铺拆迁 宜兴市 商铺拆迁 市场评估价 调整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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