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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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淮南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向媒体反映,其经营多年的煤矿因去产能政策被纳入关闭退出范围,涉及六千多万元的征收补偿款迟迟未能兑现。企业称已按约定配合完成设备封存和场地清理工作,但补偿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当地发改委则回应称,补偿款未能支付系因“产能退出程序未走完”——该煤矿的产能退出尚未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因此补偿金额尚无法最终确定。至于企业所称的“设备封存”,发改委方面解释称,系该公司此前已书面同意,并非政府单方面强制要求。
双方各执一词。一场关于六千多万元补偿款的拉锯战,再度将煤矿去产能中产能退出程序的争议与企业“书面同意”的法律效力推上了风口浪尖。

据企业方面反映,该煤矿因安徽省煤炭去产能政策被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经与征收方多轮协商,公司配合完成了设备封存、井口封闭和场地清理等前期工作。然而,约定的六千多万元补偿款却迟迟未能到账。对于一家矿业公司而言,六千多万元的资金缺口,意味着设备更新受阻、业务转型困难,甚至可能引发连锁的资金链风险。
当地发改委则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据回应,该补偿款未能支付,系因“产能退出程序未走完”——该煤矿的产能退出尚未完成全部审批和认定程序,因此补偿金额尚无法最终确定。至于企业所称的“设备封存”,发改委方面解释称,系该公司此前已书面同意,并非政府单方面强制要求。
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产能退出程序究竟需要多久才能走完?矿企的“书面同意”,是否意味着自愿承担补偿款延迟支付乃至无法到账的风险?
(一)产能退出程序的法律定位
在煤矿去产能补偿中,产能退出程序的完成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前提。根据安徽省相关规定,去产能关闭煤矿需按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安徽省自2016年以来持续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省属煤炭企业关闭煤矿多对,退出产能逾千万吨,涉及大量职工安置和补偿工作。
产能退出程序通常涉及矿井关闭验收、采矿权注销、职工安置、生态修复等多个环节的审批和认定。但需要明确的是,产能退出程序虽然涉及多部门审核,但并非可以无限期拖延的法定事由。发改委作为产能退出和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积极推进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认定的法定职责。
(二)“书面同意”不等于放弃补偿权利
发改委所称“矿企此前已书面同意设备封存”,在法律上是否意味着企业放弃了主张补偿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证照齐全的矿山,因政策调整被政策性关停、提前退出的,行政机关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得无偿关停、强制退出。企业的“书面同意”,更多的是对设备封存时间节点的确认,而非对补偿权利的放弃。
企业证照齐全、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有权主张全额补偿;因政策突变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属于行政信赖利益损失,依法应当纳入补偿范围。企业未签字确认补偿协议、未足额获赔的,有权通过复议、诉讼、协商谈判持续维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
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的,作出收回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
《解释》还明确了对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及其范围,规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对矿业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煤矿去产能补偿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矿企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四)煤矿关闭的法定补偿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煤矿政策性关闭的法定补偿范围至少涵盖以下方面:
1、矿业权剩余价值——包括采矿权剩余年限价值和矿产资源储量价值,这是煤矿补偿中最核心的部分,应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报告为依据;
2、前期投入补偿——包括勘查费用、厂房、设备、竖井巷道等基建投入,凭发票、合同即可主张;
3、停产停业损失——按合理停产期限内的经营利润、人员工资计算;
4、搬迁及设备封存费用——设备拆卸、封存、运输的实际花费;
5、生态修复资金返还——已缴纳但未使用的治理恢复基金、土地复垦费应予退还;
6、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补偿金额以合法评估报告为基础,参考市场价值确定。合法矿山政策性关停绝非无偿退场,政策变动的损失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
面对六千多万元补偿款悬而未决、产能退出程序久拖不决的困境,矿业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阶梯式维权策略:
第一步:审查产能退出程序进度,确认是否存在拖延
企业应立即向发改委书面询问产能退出程序的具体进度、已完成的审核环节以及预计完成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关闭退出煤矿应当按规定完成验收和审批程序。如果程序明显超出合理期限,企业有权要求发改委说明理由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二步:书面催告,固定证据
向发改委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指出补偿款未到账的事实及造成的经营损失,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产能退出程序并支付补偿款。同时,保留好函件副本和送达凭证,以及所有与征收方沟通的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等。企业此前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也应当仔细审查其具体内容和签署背景。
第三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与该项目关闭补偿相关的系列文件:关闭煤矿决定及批复文件、补偿安置方案、产能退出审批文件及进度、评估报告等。通过分析这些文件,可以判断关闭程序和补偿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为后续法律行动提供依据。
第四步: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如果企业对发改委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谈判或诉讼的依据。政策性关停补偿必须以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矿权价值评估报告为依据,而非行政机关单方定价。
第五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经上述步骤仍无法解决,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法律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收到关停、补偿通知后,60日内可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提起行政诉讼。企业未签字确认补偿协议、未足额获赔的,有权通过复议、诉讼、协商谈判持续维权。
对于产能退出程序久拖不决的情形,企业还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产能退出认定和补偿职责。
重要提醒:切勿轻易签署放弃补偿的文件,也不要错过法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
六千多万元的补偿款,牵动着矿业公司的资金链与生存命运。“产能退出程序未走完”可以是客观事实,但不能成为政府无限期拖延支付的合法借口;“矿企书面同意”可以是设备封存的依据,但不能成为剥夺企业主张补偿款权利的理由。
合法煤矿政策性关停绝非无偿退场,政策变动的损失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为矿业权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主动取证、专业评估、依法维权,才能拿到足额合规补偿。
对于淮南这家矿业公司而言,六千多万元的补偿争议,不仅是资金的博弈,更是对政府诚信与法治精神的检验。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每一份依法取得的矿业权都应当被郑重对待,每一笔基于信任的补偿款都应当如期兑现。
免责声明: 本文所述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属于一般性法律讨论,具体补偿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因个案事实而异。文中涉及的事实背景系根据常见案例类型进行概括性描述。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煤矿关闭补偿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征收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维权策略,并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采取行动。行政复议(60日)和行政诉讼(6个月)均有严格的法定期限,一旦超时将丧失救济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