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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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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群体拆迁中,安置人口认定是否以户籍登记为准?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4 阅读量:22

导读:在群体拆迁中,安置人口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安置面积和补偿待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要求,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而,安置人口认定是否仅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迁出人员、外嫁女、在校大学生、服兵役人员等特殊群体是否享有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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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登记是安置人口认定的核心依据


安置人口认定的核心依据是户籍登记信息。依据各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作为基准日计算,出生年月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征地过程中,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依据属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对被征收房屋规划红线范围内户籍人口进行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


2、安置人口认定的法定范围


安置人口认定通常包括以下人员:征地时在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确定;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户籍在册的农业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大中专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已上户和户籍迁入的农业人口。


3、特殊情形的认定规则


外嫁女及其子女:外嫁女如果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嫁入地获得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安置资格。规定明确,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人口给予居住安置,户籍在本村(居)民组的挂靠户不视为居住户籍。


在校大学生、服兵役人员:因求学、服兵役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受影响,应当纳入安置范围。


已享受过征地安置的人员:已因其他征地项目获得过安置补偿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就本次征地重复享受安置待遇。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安置人口认定权益:第一,确保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第二,对于户籍迁出但符合特殊情形的人员,应当提前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籍证明、服兵役证明等;第三,对安置人口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户籍登记是安置人口认定的核心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因求学、服兵役、合法婚嫁等原因暂时迁出户籍的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仍应纳入安置范围。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登记期限内主动申报家庭成员信息,对安置人口认定结果存疑的及时提出异议,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都能获得应有的安置待遇。


标签: 征地拆迁 湖北 荆门 群体拆迁 安置人口认定 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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