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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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决定是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起点。当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时,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是:能否对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对征收决定的诉权。

1、征收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征收决定的“双重救济路径”——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并行不悖。
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属于典型的可诉行政行为。该决定直接确定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方案等核心内容,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利产生了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对该决定不服的,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在可诉性上存在区别。征收补偿方案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之一,其效力依附于市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并不单独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不能单独对征收补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对包含该方案的征收决定一并提起诉讼。
2、起诉期限的起算与计算
征收决定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发布之日是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而非被征收人实际收到征收决定文件之日。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及时获取公告内容,避免因延误起诉而超过法定期限。
如果被征收人先行选择行政复议途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先后顺序关系——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决定作出后才能提起诉讼;选择直接诉讼的,无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3、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要点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将围绕以下核心问题进行审查:
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基于国防、基础设施、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决定将被认定为违法。
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征收决定的作出应当经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程序缺失将导致征收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平补偿”原则,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的救济策略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行使救济权利:
第一,及时获取征收决定文件。被征收人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征收现场公告栏获取征收决定的完整内容,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方案和救济途径。
第二,在法定期限内选择救济路径。被征收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两种路径各有优劣——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周期较短,但复议维持后仍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诉讼程序更为正式,但周期较长。
第三,对征收决定的违法点进行针对性主张。被征收人在诉讼中可以主张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补偿方案显失公平等违法点。
结语:征收决定不是一纸不可撼动的“行政命令”,而是可以被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个月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救济窗口,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后及时行使诉权。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经得起司法检验,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被征收人敢于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