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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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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联合强拆合法养殖场,谁给了这个权力?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6 阅读量:53

导读:滩涂,是沿海养殖户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从围塘筑堤、改良底质,到投苗育苗、精心管护,再到收获销售、维持生计,二十年如一日的坚守,凝结了养殖户全部的劳动积累和家庭希望。然而,当“四方联合强拆”的通知突然下达,当执法人员在没有书面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推平了养殖设施,当二十年苦心经营的成果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由谁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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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十年经营,养殖权受法律保护


滩涂养殖权,在法律上具有用益物权的独立地位,其价值与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开单独计价。《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百二十七条进一步补充,因公共利益征收导致用益物权消灭的,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养殖户依法持有的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凭证,绝非“一纸空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进一步强化了养殖者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养殖证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养殖物补偿费的收取目的,恰在于弥补被清退养殖户因养殖活动提前终止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清退的补偿范围应当涵盖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养殖设施的重置成本、现存养殖物的市场价值以及停产停业损失。


在实践中,即便养殖手续不完备,只要养殖户在禁养区划定或清退政策出台前已实际投入经营多年,行政机关就不得以“无证”为由“一刀切”清退或零补偿强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2、“四方联合强拆”——程序违法是致命硬伤


当养殖户苦心经营二十年,却遭遇镇政府、村委会、环保部门、综合执法队“四方联合”强拆,这种由多部门联合执法、却未见任何书面执行依据的拆除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绝大多数基层行政主体——包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均不享有自行强制拆除养殖场的法定权限。未经法院裁定而自行实施的拆除行为,无论拆除对象是否合法,均构成程序违法。实践中常见的以“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名义自行实施强拆的行为,实质上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越权行为,养殖户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拆除养殖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程序包括:合法建筑的调查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履行、听取陈述申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调查认定、书面催告到强制执行决定,再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缺失任何一道程序,都意味着强拆行为逾越了法定门槛。


县政府在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养殖场相关设施的书面决定便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养殖户的陈述权、申辩权,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以停水停电方式逼迁本身就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手段。


3、信赖利益保护——长期经营形成不可否认的合理信赖


二十年滩涂养殖的历史形成和经营连续性,是养殖户不可否认的信赖利益。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或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明确: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案涉养殖场的,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赔偿或补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在已有其他类似养殖主体未依法清理或清退后由他人承包养殖等用于对照的差异化事实的情况下,举证差异化执法和程序瑕疵,是诉讼中争取有利裁判的关键突破口。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当行政机关的行为或政策使公民产生合理信赖,公民据此投入成本、开展经营,行政机关在变更政策时应当保护这种信赖,给予公平补偿。二十年苦心经营,正是信赖利益最有力的证明。


4、养殖户的维权路径与行动建议


面对四方联合强拆,养殖户应当果断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固定现场证据。强拆发生时,第一时间报警并全程拍照录像,记录执法人员身份、拆除范围、拆除方式、损失情况。这是后续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关键证据。


第二,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养殖户可以自知道强制拆除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在诉讼中,法院将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调查认定、催告、听取申辩、作出书面决定、申请法院执行等法定程序。任何一道程序的缺失,都可能导致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第三,主张行政赔偿。强制执行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养殖户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养殖物损失、养殖设施损失、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因强制拆除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对于强拆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养殖户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养殖户可以向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禁养区划定批复、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清退范围红线图以及补偿资金测算报告底稿等材料,为后续复议诉讼提供客观数据支撑。


第五,厘清委托关系,找准被告。县政府将征收安置补偿职责委托给乡镇政府实施,并不意味着县政府不再承担有关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市、县政府可以委托乡镇政府等主体参与征收相关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市、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法定义务。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受托主体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补偿安置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二十年苦心经营,是养殖户的全部心血。养殖权是用益物权,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法定程序不可逾越——这是法律赋予养殖户的三重保护。执法人员拿不出书面执行依据就实施强拆,是程序违法的典型表现。养殖场不是政策执行的障碍,养殖户的合法财产权利更不是行政效率的“代价”。在程序正义的框架内,养殖场可以依法清退,但绝不能“跳过法定程序就拆”。


标签: 征地拆迁 四方联合强拆 合法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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