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30
阅读量:29
导读:在禁养区养殖场拆除中,养殖户的历史使用权益往往面临被忽视的风险。当养殖户在滩涂上经营多年、政府长期未予查处、甚至给予政策扶持时,拆除决定是否应当充分考量养殖户的历史使用权益?养殖户对滩涂用地的历史使用权益,在拆除决定中是否应当受到合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明确,当事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因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该赔偿或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1、历史使用权益的法律地位
养殖户对滩涂用地的历史使用权益,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保护价值。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要求,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是编制规划的重要目的之一。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已正式印发,要求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水域的管理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也已由市政府同意并印发。
淡水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淡水水产养殖“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可养殖区)有关要求。养殖户在禁养区划定前已合法经营的,其历史使用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2、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
历史使用权益的保护,其法理基础在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当事人在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对因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或补偿,且该赔偿或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当养殖户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如政府长期未予查处、发放养殖补贴等——而投入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开展养殖经营时,政府在变更政策或实施拆除时应当对这种信赖予以保护。养殖户在禁养区划定前已长期经营、政府未予查处的,即使手续不完全齐全,其养殖设施建设成本的合理信赖利益也应当获得补偿。现有养殖用海的处置原则也明确指出,“尊重历史”是处置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3、拆除决定中历史使用权益的保护路径
在养殖场拆除决定中,养殖户的历史使用权益应当通过以下路径予以保护:
第一,在违建认定中考虑历史因素。对于禁养区划定前已存在、政府长期未予查处的养殖设施,不应简单以“违建”为由拒绝补偿。养殖户应当提供养殖场建设时间、政府未予查处的证据,证明其养殖行为的历史延续性。
第二,在补偿标准中体现历史投入。养殖户基于历史使用投入的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圈舍、看护房、进排水系统等——应当获得合理补偿。即使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养殖户投入的建筑材料等合法财产损失,也应当获得赔偿。
第三,在补偿方案中给予不低于同类情形的标准。养殖户的历史使用权益保护,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4、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养殖场拆除中,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历史使用权益:
第一,收集历史使用证据。养殖户应当收集承包合同、放苗记录、养殖日志、缴费凭证、政府未予查处的证据等,证明养殖行为的历史延续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中要求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养殖户的历史使用权益正是规划编制的初衷之一。
第二,在拆除决定中主张信赖利益保护。养殖户应当向拆除实施单位提交历史使用证据,主张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赖而投入的建设成本应当获得合理补偿。
第三,对拆除决定不服的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除决定未考虑养殖户的历史使用权益,养殖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主张补偿标准不低于同类情形。养殖户应当坚持其补偿标准不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结语:养殖户对滩涂用地的历史使用权益,在拆除决定中应当受到合理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不能以“禁养区划定”为由,将养殖户多年经营的历史投入一笔勾销。养殖户在禁养区划定前已长期经营、政府未予查处的,即使手续不完全齐全,其养殖设施建设成本的合理信赖利益也应当获得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