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8
阅读量:49
导读:对于被清退的养殖企业而言,最核心的诉求是:清退后能否继续从事养殖生产?“近换远、小换大”的置换机制是否存在制度通道?养殖企业能否就这一置换机制主张权益保障?

1、海域使用权收回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异地换海)两种。选择货币补偿的,养殖户一次性获得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选择异地安置的,政府在其他可养殖海域安排同等面积的海域供养殖户继续从事养殖生产。养殖企业依法享有补偿方式选择权,征收部门不得强制指定补偿方式。
2、“疏近用远”方案中的置换机制
“疏近用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有效对接海洋经济“十五五”发展规划,战略性、兼容性、综合性开发利用近远海海域资源,多维立体分层探索海域使用办法,促进渔业发展转型升级。方案提出“在近海‘做减法’,在深远海‘做加法’”,为深远海养殖提供充足、优质的空间载体。释放立体海域空间资源,施行立体分层设权,推进深远海海面与海底“叠加”养殖。
方案在深远海养殖空间利用方面,明确提出“有效利用深远海养殖空间”。养殖企业可以主张深远海养殖空间的优先使用权,作为近岸养殖用海被收回的置换方案。深远海养殖用海通过市场化出让配置,完善有偿使用制度。
3、养殖企业主张置换权益的法律路径
养殖企业就“近换远、小换大”置换机制主张权益保障,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实现:其一,在清退补偿协商阶段明确提出异地安置的诉求,要求政府在其他可养殖海域安排同等面积的海域供其继续从事养殖生产;其二,在深远海养殖用海的市场化出让配置中,被清退企业可以主张优先参与权或定向配置权;其三,选择异地安置海域的养殖企业,应当由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安置海域,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手续;其四,如果政府强制要求选择货币补偿而拒绝提供异地安置选项,养殖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养殖企业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禁养区养殖清退中,养殖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置换权益:第一,在补偿登记阶段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异地安置海域,而非货币补偿;第二,要求政府提供深远海养殖区域的具体规划、可供选择的安置海域位置和面积;第三,如果政府提出的置换海域不具备养殖条件或面积不足,养殖企业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替代方案或提高补偿标准;第四,对强制货币补偿的安置方案及时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疏近用远”实施方案为近岸养殖清退后的养殖企业提供了“深远海置换”的制度通道。养殖企业对清退补偿方式依法享有选择权,包括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海域置换)两种。养殖企业应当在清退补偿协商中主动主张置换权益,要求政府提供深远海养殖空间的优先使用权。近岸可以清退,但养殖企业的经营权不能“清零”——“近换远、小换大”的置换机制,是法律赋予养殖企业的法定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