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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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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使用权注销后,企业是否享有剩余年限对价请求权?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4 阅读量:16

导读:海域使用权的注销问题日益突出——既有历史遗留的权属不清问题,也有海域使用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原因。当养殖使用权因注销而消灭时,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是:养殖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能否主张?养殖使用权注销后,企业是否享有剩余年限的对价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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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殖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养殖使用权是具有期限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在剩余期限内可预期的养殖收益,是使用权价值的核心组成部分。养殖证到期注销属于权利期限的自然届满,而非征收导致的提前终止,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这一区别决定了补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征收导致的权利消灭,权利人有权主张补偿;自然届满导致的权利消灭,权利人无权主张补偿。


2、剩余年限对价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养殖使用权注销后,企业是否享有剩余年限对价请求权,取决于注销的原因:


征收导致注销:在征收实践中,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注销后,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以下补偿权利: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补偿、养殖物的补偿、养殖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特定情形下的转产转业扶持费。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与养殖物补偿是相互独立的补偿项目。


自然届满注销:养殖证到期注销属于权利期限的自然届满,权利人在剩余年限内无可主张的权益。养殖证到期注销公示中载明,持证人可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的权属证件、证明或其他书面材料向该局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政策调整导致注销:因禁养区划定、生态保护等政策调整导致养殖使用权提前注销的,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权利人有权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主张补偿。


3、剩余年限对价请求权的计算方法


剩余年限对价的计算,通常以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为基础,按照征收时点同类海域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折算。计算公式为:剩余年限对价 = 海域使用权市场评估单价 × 剩余年限 × 使用面积。评估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海域的区位、用途、剩余使用年限、养殖收益能力等因素,确定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


4、被注销养殖使用权企业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养殖使用权注销中,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剩余年限对价请求权:第一,确认养殖使用权注销的原因,区分自然届满与征收导致注销;第二,如果注销系征收或政策调整导致,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剩余年限补偿;第三,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养殖证到期注销公示期内(10日)及时提出异议。


结语:养殖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对价请求权,其法律基础在于养殖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征收或政策调整导致的权利提前消灭,权利人有权主张剩余年限的补偿;自然届满导致的权利消灭,权利人无权主张。企业应当准确识别注销原因,在法定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确保养殖使用权剩余年限的价值不被“清零”。


标签: 企业征收 养殖使用权注销 企业 剩余年限对价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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