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8
阅读量:41
导读:“疏近用远”实施方案确立了分阶段清退目标:2026年底前,对近岸2海里范围内“无证”养殖用海予以清退,实现“零存量”;2028年底前,对近岸2海里禁止养殖区内有合法权属的养殖用海,实施有序清退,实现“零遗留”。对于持有合法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的养殖企业而言,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是:禁养区内有合法权属的养殖用海清退,是否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合法性权属与“公平补偿”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有权属,就有补偿资格;有权属,就有权要求按法定标准足额补偿。

1、有合法权属的养殖用海清退必须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海域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构成对用益物权的合法征收,政府依法负有补偿义务。
“疏近用远”实施方案将“有合法权属的养殖用海”与“无证养殖用海”进行了明确区分。在禁止养殖区内,无证养殖用海面临清退,“零补偿”的法律风险相对较高;有合法权属的养殖用海同样面临清退,但享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法定权利。在已有其他类似养殖主体未依法清理或清退后由他人承包养殖等用于对照的差异化事实的情况下,举证差异化执法和程序瑕疵,是诉讼中争取有利裁判的关键突破口。
2、公平补偿的法定项目构成
有合法权属的养殖用海被清退后,养殖企业依法有权获得以下补偿项目:海域使用权补偿费——针对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对价,按照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市场价值评估;养殖物补偿费——针对养殖企业投入种苗、饲料和劳动培育的养殖产品;养殖设施补偿费——针对养殖池、堤坝、进排水系统、增氧设备等附着物和设施;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养殖活动中断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转产转业扶持费——用于支持养殖企业从传统养殖向替代产业转型。
在推进禁养区清退的同时,应当同步落实上述补偿项目,确保“补偿到位”成为“清退”的前提条件。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奖补标准,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赔偿或补偿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3、公平补偿的程序保障
有合法权属的养殖用海清退的公平补偿,不仅体现在补偿项目的完整性上,还体现在补偿程序的正当性上。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法定程序包括:发布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告;办理海域使用补偿登记;签订海域使用补偿协议;支付海域使用补偿的相关费用。
4、养殖企业的权益保障策略
在禁养区有合法权属的滩涂养殖用海清退中,养殖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公平补偿权益:第一,确认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等权属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在补偿登记阶段提交完整的权属证明;第二,对养殖物、养殖设施进行全面清点登记,保留建设投入的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第三,要求征收方在补偿协议中分别列明海域使用权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各项补偿的具体金额和计算依据;第四,对补偿项目遗漏或补偿标准偏低的补偿决定,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对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全程监督,防止征收方以“打包总价”方式笼统计算补偿金额。
结语:有合法权属,就有补偿资格;有权属,就有权要求按法定标准足额补偿。禁养区内有合法权属的滩涂养殖用海清退,政府依法应当给予公平补偿。海域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用益物权,其提前收回必须依法补偿。养殖企业应当主动保全权属证明和经营证据,在清退程序中积极主张法定补偿权利,确保每一项法定补偿项目都不被遗漏、不被低估,守住清退补偿的公平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