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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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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房拆迁,商铺承租人是否与所有权人同等补偿权利?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06 阅读量:12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一个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问题是:那些租赁他人房屋从事经营的商铺承租人,在房屋被征收时,是否享有与房屋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安置权利?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往往是房屋装修的投入者、经营活动的实际开展者和停产停业损失的直接承受者。当征收的推土机到来时,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应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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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依据:承租人补偿权利的制度基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实际所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在集体土地租赁关系中,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房屋实际的建房人或出资人是谁。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在征收补偿时添附相关权益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2、承租人享有的具体补偿权利


(一)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


商铺承租人自行投入的装修——瓷砖、吊顶、玻璃门、地板、灯饰等——属于承租人的合法财产。征收导致这些装修被拆除,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关键证据包括装修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


(二)机器设备搬迁费


商铺内的货架、冷藏柜、加工设备、收银系统等可移动设备,承租人可以主张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的补偿。不可移动的设备,按重置成新价赔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这是经营性承租人最核心的补偿权利。因征收导致经营中断,承租人作为实际经营者,是停产停业损失的直接承受者。补偿标准通常按商铺近三年的平均利润乘以合理的停产停业期限计算。前提是承租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财务报表等经营数据。


(四)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导致承租人需要另寻经营场所,过渡期间的租金补贴,承租人同样有权主张。


3、承租人权利与所有权人权利的区别


(一)权利来源不同


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权利来源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的补偿权利来源于其对装修的投入、对设备的拥有和对经营活动的实际开展。两种权利的法律基础不同,互不排斥、互不替代。


(二)权利范围不同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和土地补偿;承租人不能获得这两项补偿。承租人可以获得装修补偿、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临时安置费。两者的权利范围是互补的,而非重叠的。


(三)权利可以并存


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房屋所有权人和商铺承租人可以同时获得补偿——所有权人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承租人获得经营损失补偿。两者并行不悖、互不抵扣。


4、承租人的应对策略


第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补偿权益归属。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征收,装修补偿、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归承租人所有。”书面约定是防止权益被侵占的最有效保障。


第二,在征收启动后主动向征收方申报。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调查登记阶段,主动向征收方提交《承租人情况声明》,附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装修合同、设备清单等材料。


第三,要求征收方将承租人的补偿项目单独列明。承租人应当要求征收方在补偿协议中将装修补偿、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项目单独列明,或直接向承租人支付。


第四,在权益受损时及时维权。如果征收方仅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而忽略承租人的独立补偿利益,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房子是租的,但装修是我投的、生意是我做的”——这是商铺承租人在征收中最朴素、也最有力的主张。承租人虽然不享有与房屋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安置权利——不能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和土地补偿——但承租人依法享有独立的补偿权利:装修补偿、设备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临时安置费。


对于集体土地上经营性用房的商铺承租人而言,征收不是“房东的事”,而是关乎自身经营存亡的大事。承租人应当主动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积极准备经营证明材料、在征收程序中主动申报、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法律的保护,从来不是“等”来的,而是“争”来的。


标签: 厂房拆迁 经营性用房拆迁 商铺承租人 所有权人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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