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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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地面积的准确性,是征收补偿公平性的第一道关口。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征收土地总面积x公顷”时,被征收人最核心的疑问是:这x公顷的征地面积,是否经过了实地勘测?勘测结果是否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要求,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勘测定界成果与调查确认,共同构成了征地面积认定的法定程序保障。

1、土地现状调查与勘测定界的法定要求
土地现状调查是征地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其结果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补偿金额和安置待遇。征收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这一“共同确认”的程序设置,赋予被征收人参与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的权利。
勘测定界成果同样具有法定地位。勘测定界成果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勘测定界成果审核情况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这些规定共同确立了征地面积认定的程序要求:实地勘测是基础,共同确认是保障。
2、征收的勘测定界实践
在实地勘测方面,依据规划管理局划定的用地范围,经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处实地踏勘、分界。征收土地预公告明确规定,征地范围内具体土地调查结果以实测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为准。这一表述确认了征地面积的确定以“实测”为依据,而非依据历史登记数据。
3、被征收人参与调查确认的法定权利
被征收人在土地现状调查中享有法定的参与权。土地现状调查阶段,被征收人有权与工作人员一同实地对土地现状进行确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实地查勘记录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被征收人或者见证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调查成果需经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范围内张贴发布,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关注勘测定界结果,确认自家地块是否在征收范围内、面积是否准确。
4、面积认定争议的救济途径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勘测定界面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其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测绘或复核。其二,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自家地块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报告提交征收方作为异议依据。被征收人并不需要征得征收方的同意或者认可,即可自行委托自己信得过的测绘机构对自己的土地实施测绘。其三,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征地面积的认定进行司法审查。在诉讼中,法院将重点审查土地现状调查是否依法进行、勘测定界程序是否规范、被征收人的参与权是否得到保障。
结语:征地面积的认定,不是征收方单方“画圈”的行政决定,而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的法定程序。实地勘测是面积认定的基础,共同确认是程序保障的核心。批准征地面积,其程序正义的实现,取决于勘测定界是否实地进行、调查结果是否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调查、有权核对数据、有权提出异议——每一项权利都是守住面积认定准确性的制度保障。面积认定,既是数据问题,更是程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