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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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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河源成片开发中,涉及的企业拆迁补偿如何落实?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8 阅读量:38

导读:在超千栋签约的背景下,仍有约四分之一的被征收人尚未签约。这些未签约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签约率是否意味着未签约者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决定”?“安置房不动工,其他地块不签约”的刚性工作原则,是否能够打消未签约村民对“拆而不建”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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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约不等于放弃权利:补偿方式选择权不受签约率影响


在群体拆迁中,征收方往往以“绝大多数人都签了”为由向未签约者施压。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选择权不因签约率的高低而受到任何限制。每一户被征收人都是独立的财产权主体,有权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独立决定是否接受补偿方案。其他被征收人是否签约,对个别被征收人的权利主张不具有约束力,更不能成为否定其合理诉求的理由。


2、未签约被征收人的法定救济途径


未签约被征收人并非“钉子户”,而是依法行使异议权的权利人。如果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多数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未签约被征收人的谈判策略


未签约被征收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其一,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征收方说明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其二,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房源的充分性等进行充分陈述;其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申请复核和专家鉴定;其四,如果征收方以“大多数人已签约”为由施加压力,应当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


结语:签约率超过四分之三,不等于未签约者的权利可以被忽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成功,不仅体现在签约栋数的突破上,更应当体现在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充分保障上。未签约被征收人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被动服从者,而是依法享有独立选择权和救济权的权利主体。在补偿安置落实之前,每一户未签约的被征收人都有权坚守自己的合法诉求,法律为每一位未签约者保留了充分的救济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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