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7-02
阅读量:37
导读:滩涂养殖征收中,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海域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从事养殖经营的人不是同一个人。登记使用权人可能将滩涂出租、转包给他人经营,而实际经营者投入了资金建设养殖设施、购买种苗、开展养殖活动。当滩涂被征收时,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是全部归登记使用权人,还是实际经营者也有份?

1、法律依据:海域使用权补偿的制度框架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海域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人是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持有人,海域使用权本身的补偿应当归登记使用权人。
然而,实际经营者虽然不是海域使用权证书项下的海域使用权人,但因其依法对投资形成的养殖设施享有所有权,因而也具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征收方负有查清使用权结构的法定职责,不能简单向登记持有人支付全部补偿款。
2、补偿款的分配原则
(一)不同补偿项目的权利主体不同
补偿款的分配,关键在于区分不同补偿项目的权利归属:
海域使用权补偿,是对海域使用权本身的价值补偿,归登记使用权人。
海域附着物补偿,是对养殖设施、看护房、进排水系统等附着物的补偿,归实际投入建设者。海域附着物补偿应当遵循“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如果养殖设施是实际经营者出资建设的,则这部分补偿款应当归实际经营者所有。登记使用权人无权占有这部分补偿——因为登记使用权人并未投入建设。
养殖产品补偿,是对养殖的鱼、虾、贝类等产品的补偿,归实际养殖经营者。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因征收导致养殖中断的利润损失弥补,归实际经营者。
(二)“谁投入、谁受益”原则的适用
在登记使用权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的情形下,“谁投入、谁受益”是分配附着物补偿和经营损失补偿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的法律逻辑在于:补偿是对实际损失的弥补,而非对名义权利的奖励。登记使用权人因征收丧失的是海域使用权——这部分已经通过海域使用权补偿得到了弥补;实际经营者因征收丧失的是附着物和经营收益——这部分应当通过附着物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来弥补。
(三)登记使用权人“独占”全部补偿款的问题
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登记使用权人将全部补偿款领走,拒绝向实际经营者支付任何款项。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通常是“我是证载权利人,补偿款理应全部归我”。然而,这一主张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登记使用权人只对海域使用权本身享有权利,对实际经营者投入的附着物和经营损失不享有权利。
3、权利保障:实际经营者的应对策略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补偿款分配方式。实际经营者在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式,特别是附着物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归属。书面约定是防止日后争议的最有效保障。
第二,保存完整的投入证据。实际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养殖设施的建设合同、付款凭证、材料采购单据、养殖产品的购买和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自身的实际投入和经营收益。
第三,在征收启动后主动向征收方申报。实际经营者应当在征收调查登记阶段,主动向征收方提交《实际经营人情况声明》,附承包合同、投入证据、经营数据等材料,证明自身的实际经营人身份和应得的补偿份额。
第四,在权益受损时及时起诉。如果登记使用权人将全部补偿款领走、拒绝向实际经营者支付应得份额,实际经营者应当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结语:滩涂征收中的补偿款分配问题,核心在于区分“海域使用权”和“附着物及经营损失”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海域使用权补偿,归登记使用权人——这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明确规定。但附着物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实际经营者——这是“谁投入、谁受益”原则的必然要求。登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证上有名”就侵占实际经营者的合法补偿权益;征收方也不能因为“登记方便”就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登记使用权人,而置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