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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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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群体拆迁中,不同权属主体的补偿标准是否存在差异?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26 阅读量:9

导读:在群体拆迁中,不同权属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的补偿标准是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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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权属主体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征收补偿的法定原则是“谁拥有、谁受偿”。不同权属主体因其享有的权利类型不同,补偿项目也存在差异。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时应当获得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和地上建筑物补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时应当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时应当获得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安置补助费(归承包经营权人)和青苗补偿费。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征收时应当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严格区分国有土地城区征收和集体土地宅基地拆迁两套体系,补偿规则、安置方式差异极大。同一征收项目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适用《土地管理法》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2、同权同价与合理差异的界限


同一征收项目内,同类权属主体应当适用相同的补偿标准——“同权同价”是公平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国有土地上同类房屋的评估方法应当一致,集体土地上同类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相同。但是,合理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同权属类型的差异——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建筑结构的差异——框架结构与砖混结构的补偿单价不同;不同经营性质的差异——经营性用房与住宅用房的补偿项目不同。合理差异以“同类可比”为前提,不合理差异以“同地不同价”为特征。


3、不同权属主体补偿标准差异的审查要点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应当关注以下审查要点:同一征收项目内,同类权属主体是否适用相同的补偿标准;不同权属类型之间的补偿差异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补偿标准的差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同地不同价”的情形;补偿方案是否对不同权属主体的补偿项目进行了分类列明。如果发现同类权属主体之间的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差异,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群体拆迁中,不同权属主体的被征收人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补偿权益:第一,确认自身所属的权属类型——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土地使用权人;第二,核对该权属类型在补偿方案中对应的补偿项目和标准;第三,如果发现同类权属主体之间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应当要求征收方说明差异的原因和依据;第四,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同权同价是公平补偿的底线,合理差异是客观现实的反映。被征收人应当以“同类可比”为标准,审查自身补偿是否与同类权属主体保持一致——同类权属,同类标准;差异有据,公平可查。


标签: 拆迁补偿标准 大兴区 群体拆迁 权属主体 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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