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6-17
阅读量:36
导读:在滩涂围塘养殖清退中,无证养殖户的补偿权益问题备受关注。长期以来,滩涂养殖存在权属不清、管理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大量养殖户处于无证养殖状态。当这些无证养殖户面临清退时,最核心的疑问是:能否就养殖物和养殖设施主张双重补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确立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强调“无证不得养殖”的刚性约束。然而,无证养殖户的养殖物和设施投入是客观存在的合法财产,养殖物补偿针对的是养殖户投入的种苗和培育的劳动成果,养殖设施补偿针对的是养殖户建设的塘坝、看护房等固定资产。养殖物和设施是性质不同的两类财产,其补偿应当分别评估、分别计算。

1、养殖物补偿与养殖设施补偿的分离原则
在滩涂养殖清退中,养殖物补偿和养殖设施补偿是两项性质不同、并行不悖的独立补偿项目。养殖物补偿针对的是养殖户投入种苗、饲料和劳动培育的养殖产品(如贝类、鱼虾等水产品),其补偿依据是养殖物的市场价值和实际存量,补偿标准通常按当年实际效益或前三年效益收入的平均值计算。养殖设施补偿针对的是养殖户建设的塘坝、进排水管道、增氧设备、育苗室、看护房等固定资产,其补偿依据是设施的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
养殖物是生物资产,养殖设施是固定资产,两者在物理形态、价值构成和评估方法上存在根本差异,补偿应当分别评估、分别列项。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也明确,固定资产按评估价确定,产品的损失按当年实际效益予以补偿。
2、无证养殖户主张双重补偿的法律依据
无证养殖户虽然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养殖物和设施投入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无证养殖户主张补偿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一,养殖物是养殖户的合法财产。养殖物是养殖户投入种苗、饲料和劳动培育的成果,其所有权归属于养殖户,不受养殖手续是否完备的影响。即使养殖行为本身存在手续不全的瑕疵,养殖物的财产价值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养殖设施投入具有信赖利益。如果养殖户在地方政府长期默许、未予查处的情况下投入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其对经营的合法性和持续性产生了合理信赖。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养殖设施的建设成本损失应当获得补偿。
第三,无证养殖户可以获得养殖物和设施补偿,但无法获得海域补偿费。海域补偿费针对的是海域使用权的丧失,无证养殖户不享有合法的海域使用权,因此无权主张海域补偿费。但养殖物的市场价值补偿和养殖设施的重置成本补偿,是独立于海域使用权的财产损失,无证养殖户有权主张。
3、无证养殖户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滩涂养殖清退中,无证养殖户应当采取以下策略保障双重补偿权益:
第一,在补偿登记期限内完成登记。已投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补偿登记。无证养殖户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向龙港市农业农村局或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提交补偿登记申请。
第二,全面清点养殖物和设施。养殖户应当对养殖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并对塘坝、进排水管道、增氧设备、看护房等设施进行逐项清点登记。建设投入的合同、发票等凭证是证明设施价值的核心证据。
第三,坚持养殖物与设施的双重主张。养殖户应当在补偿登记和协议签订中,明确主张养殖物补偿和养殖设施补偿两项独立项目,要求征收方逐项列明补偿金额和计算依据。不得接受将养殖物和设施补偿“打包”处理的不透明方案。
第四,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及时申请救济。如果清退补偿方案中未包含养殖物或设施补偿项目,或者补偿金额明显偏低,养殖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无证不等于无产,无证不等于无补。无证养殖户虽然无法获得海域使用权补偿,但养殖物的市场价值和养殖设施的重置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合法财产损失,养殖户有权就养殖物和设施主张双重补偿。清退公告明确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补偿登记和协议签订。养殖户应当在清退公告发布后及时完成补偿登记,在登记阶段对养殖物和设施进行全面清点,在协议签订中坚持两项补偿分别列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