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Press Release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2-11-16
阅读量:2007
在咨询中,在明律师经常碰到各种热衷于将自己的征收补偿与街坊四邻、乡里乡亲进行比较的被拆迁人,其所问出的问题也都集中在“比较”二字上:我的承包地和邻村的就隔条路,为什么补偿标准就低?我的宅基地上房屋和邻居的差不多,凭什么他拿得就高?我听说村长家补偿安置就拿得特别高,还有没有公平、合理可言了……
那么,征收补偿中的“公平原则”究竟该作何理解呢?同一个村、相邻区块的房屋、土地,补偿标准存在差异正常吗?同属无证房屋,别人家得到了补偿你家也一定能得到吗?
在明律师首先要开门见山抛出观点:在征地拆迁权利救济中,盲目将自己的情况和他人比较,几无意义。除了徒增烦恼、搅乱自己的思路之外,这种比较没有任何好处可言。
因为征收补偿安置针对的是具体的被征收房屋、土地,而不是一个抽象的整体。补偿安置的公平、合理与否,要一户一户、一家一家去审查判断,没有一片一片审查那一说,更不能通过简单粗暴地比较去得出。
【隔一条路,为何土地补偿有差异?】
譬如有的被拆迁人朋友问了,就隔一条路,凭什么隔壁村的征地补偿款给的就比我们村的高?
大家要知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这两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法定补偿项目,是由省级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其补偿标准区间的。这一标准是公开可查的,任何人都可以登录省级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厅的官网上查到。
而区片综合地价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专业测算得出的结果,若经查询两村之间在地价上确实存在差异,那么这种差异就很可能有其合理性,是一种完全正常的情形。
此外,征地补偿费用的高低还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土地的性质、用途以及需安置人员数量等因素相关,村与村之间存在差异是很普遍的。
总之,简单地拿其他村与自己村的征地补偿款数额去做比较,是难以得出补偿公平与否的结论的。别人村拿得多,这和你们村并无直接关系,关键是要弄清自己村究竟拿到多少才是公平、合理的。
【都是住宅房屋,因何别人拿得比我高?】
同理,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同样受到很多客观情况的影响,比如宅基地使用权证载面积和房屋面积、层数,房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新旧程度、装饰装修价值,是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最重要的有证面积和无证面积的多少等等。
这些情况在土地现状调查环节中都需要逐一明确,由农户对实地调查、测量的数据签字确认,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如对相关调查结果有疑问,农户可在公示期间及时提出异议。但一旦这一环节结束,数字就会被固定下来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使用,户与户之间存在不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地农民口中的“差不多”“都一样”只是一种个人的主观认知,很可能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有些“差不多”到了补偿安置上就会差很多,到底差得多不多,只能通过调查登记材料、无证房屋认定结论、补偿安置决定等去研判,而不能只靠主观的看法。
【村长就能多拿补偿安置吗?】
实践中,还有的被征地农民总是怀疑补偿安置中存在“暗箱操作”,即有人利用职权、关系骗取补偿安置利益,村干部往往是被怀疑最多的。
笔者认为,这反映出在农村基层治理中村委会成员与村民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互不信任,沟通长期存在隔阂,从而导致部分村民会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倾向于对村干部提出质疑。
需要指出的是,利用关系多得补偿款、安置面积可不是小事情,这很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或者诈骗等犯罪行为。
被征地农民如对此有疑问,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全面了解涉案项目的补偿安置情况,这很容易使“暗箱操作”暴露在阳光之下,谁有问题可谓是一目了然。
村里面谁家住多大的院子,盖多大的房子,种多大面积的一块地,谁又能瞒得了谁呢?经审查公开的材料后发现确有问题的,村民有权向乡镇街道,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反映,要求其对征地补偿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予以查处。
如若村长真如传说中那样利用职权和关系便利多得了补偿,其要面临的恐怕将是牢狱之灾了。而在绝大多数征收项目中,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这样的事实。
对被征地农民而言,与其在补偿安置是否存在“阴谋”的话题上磨牙,还不如认认真真去关心自家的补偿安置权益。

【别人的无证房屋有补偿,我的也能有吗?】
最后,在明律师来说说无证房屋在有无补偿、补偿标准问题上出现户与户之间的差异时,是否应当“一视同仁”的问题。
经常有被拆迁人抱怨,自己家的房屋和其他村民的房屋都无证、未经登记,结果自家的就不予补偿直接予以拆除,人家家的却给了百分之多少的补偿或者补助……
那么,被拆迁人能否以此“不公平”为由去主张也像其他人家那样得到相同的补偿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行监字第85号《行政裁定书》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精辟的解答: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作出裁判,都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不得因人而异,区别对待。
但是,前提是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存在区别对待、不公平的情形,应当是依法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裁判,而不是相反。
经审查,胡xx主张行政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其以其他人获得补偿为由主张本案应当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对此质疑的观点是清晰的,在无证房屋、违法建设的处置,征收补偿、行政赔偿等纠纷中,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是首位考量的因素。
若具体个案中当事人房屋的情形不符合取得补偿或者赔偿的条件,而是应当被作为违建限期拆除,那么情形相似或者相同的其他人是否被给予了同样的处置,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
如有证据证明其他案件中确实存在错误,那么需要得到纠正的是那些错误,而不是为了“一视同仁”去将错就错。
老百姓所谓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建立在补偿、赔偿公平、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去讨论的。对合法性出现偏差的状况而言,是不存在“寡”和“均”的问题的。
综上,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比较”在征收补偿权利救济中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价值,有时专业律师也会指导大家去申请公开其他户的补偿信息,但其并不具有决定性。提升补偿利益的关键,在于紧密围绕自家的补偿安置争议逐一进行破解,在调查登记、实地查勘、测绘评估、用途性质认定和合法性认定等方面下功夫,将征收方主张的补偿结果的合法性彻底推翻,而不在于去和其他户做比较。
爹有,娘有,不如自己有。被拆迁人一定要着眼于自身,办好自己的事情,总替别人或者项目整体补偿的公平性瞎操心,完全没那个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