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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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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中开发商在农村基本农田中建房子,叫城市规划,农民建房子叫违章建筑呢?
作者:在明律师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08 阅读量:2229

首先,所谓城市规划,简单点说就是地方政府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规划,以期获得地方经济、文化、政治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长效提高,包括城市片区规划。而住宅及其环境问题是城市的基本问题之一。


也就是说,要具体实施城市规划,必然涉及对城市或农村房屋的拆迁、重建和改造。那这就很自然的会与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挂上钩。


但前提是,开发商要实施城市规划的具体操作步骤,必须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授予的权限。简单点说就是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而房地产开发也并非仅限于房屋建设或者商品房屋的开发,而还要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在内的经营活动。


所以,并非简单的说开发商在基本农田中建房子就叫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要在政府的指导和授权活协议下,开发商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才能叫城市规划。在这样的前提下,开发商实施的房屋拆迁或改造等,才是合法的。除此之外,开发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非法的开发和使用土地。


实践中就有很多开发商和行政机关联合牟利的情形。如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即城市规划),实施商业开发,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面对这样的情形,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而农民建房子,就叫违法建筑,这样的说法也是过于绝对了。


就征收拆迁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这条规定的理解应是:农民建房,违反城乡规划的,是违法建筑;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践中的判断点是征收公告下发后),农民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是违法建筑。


所以说,不是农民建房了就叫违法建筑,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的。当然,实践中的情况极为复杂,上述两条仅是概括性的条款。还是那句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的案件情况对应具体的解决措施。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达到低补偿,高效率拆迁的目的,一律将无证或证件不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被拆迁人对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尤为警惕,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给“忽悠”了。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标签: 违章建筑 城市规划 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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