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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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数千户群体拆迁中,民意门槛往往成为被征收人关注的焦点。有一种常见的误解认为,只要签约比例未达到95%,征收项目就不能启动,已经签约的群众也只能继续等待。然而,法律对此的规定并非如此简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的作出,其合法基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非签约比例的高低。

1、签约比例的法律定位:意愿征询门槛≠征收决定条件
签约比例在旧城区改建项目中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它并非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决定的核心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区改建属于法定公共利益之一。签约比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项目启动的前期意愿征询指标,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二是作为补偿方案是否具备实施条件的参考因素。
根据相关规定,旧城区改建项目启动需同时满足“房屋所有权总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总户数不低于三分之二”同意的条件,签约生效比例不得低于90%。这一规定明确了启动门槛——双三分之二同意,以及签约生效门槛——90%签约。但需要明确的是,项目签约比例未达到90%,意味着补偿方案尚未生效,征收部门不能依据补偿方案要求被征收人签约或实施搬迁,但这并不等同于征收决定本身违法或可以被少数未签约户单方阻止。
在群体拆迁中,签约比例的设置具有“正向激励”而非“反向惩罚”的功能:签约奖励随签约时间递减,早签约、早选房、早受益;晚签约者虽可获得补偿决定保障,但签约奖励缩水。签约比例未达标,固然会影响项目的整体推进效率,但不会使整个征收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已经签约的群众也不会因少数持反对意见的户主而被“绑架”——征收决定一旦依法作出并生效,对所有被征收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签约未达“双95%”时征收程序的合法走向
当签约比例未达设定标准时,征收程序并不会因此陷入“死局”,而是会依法转入下一阶段:
一是对于签约比例尚不达标但征收决定已依法作出的情形。征收部门可以依据补偿方案继续推进签约工作。签约奖励的阶梯递减规则,正是通过正向激励引导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尽早签约。早签约者获得高额签约奖励和优先选房权;晚签约者签约奖励减少;签约期届满仍未签约的,征收部门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二是对于签约期内未能签约的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仍享有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救济权利。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政府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群体意愿与少数人权利的法治平衡
在法律上,征收决定的作出并非以全体被征收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条件。这一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在于:旧城区改建事关区域整体公共利益,不能因极少数人的反对而永久搁置。
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可以被忽视。对于持合理异议的被征收人,法律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渠道: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在补偿决定作出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数千户群体拆迁中,签约比例未达“双95%”并不会使征收陷入僵局。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基础是公共利益,而非签约率。签约比例的实际意义在于:在签约期内,它是引导被征收人积极签约、享受更高奖励和选房优先权的激励机制;签约期届满后,征收程序将依法进入补偿决定阶段,被征收人仍享有充分的救济权利。已经签约的群众不必担心自己的权益因少数人的观望而被“绑架”;未签约的群众也需明白,在法律给予的协商窗口期内,积极协商、理性维权,远比消极等待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