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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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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面对限期整治、拆除、清退,如何保护自己不被踢出局?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2 阅读量:112

导读:传统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源往往不在于“政策不支持”,而在于长年“两证”(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不全,权利悬空,容易被统一以“无证”或“污染”为由关停清退,并因此被纳入较低的补偿标准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受保护的法定用益物权;第三百二十七条进一步补充,因公共利益征收导致用益物权消灭的,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在禁养区划定或环保整治前已实际投入经营的渔户,其长期经营构成的信赖利益具有不可否认的历史真实性和经营连续性,清退机关应当给予充分协调和公平补偿,不得“一刀切”清退或“零补偿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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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养殖户面临的两大核心法律风险


风险一:权属不明,清退补偿金倾向于“低保底”。水产养殖补偿通常划分海域使用权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等栏目。传统渔户往往因无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补偿谈判开始时,其经营投入和经营年限的证据就有进一步挂账不明、协商权弱化的风险。


风险二:仅以“拆迁经营损失补偿”收尾,不触及剩余承包期预期收益。清退后的一次性补偿若仅覆盖当季养殖物、养殖设施的部分残值和搬迁费用,忽视了经营权剩余年限的价值,渔户的长期收益链就会出现断档。在办法中,提前收回渔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使用权补偿费计算公式还明确包含(1+15%×剩余有效期限)的加成系数——经营权剩余年限越长,加成比例越高。这表明,渔户即使未“两证”齐全,只要承包合同或村委会发包凭证能够证明养殖经营存在连续性,仍可就剩余年限的经营权损失主张评估补偿。


2、传统养殖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十步操作步骤


步骤一:全面收集并夯实权属和经营事实证据。


系统收集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历年缴纳海域使用金或承包费的凭证和票据,以及近三年的养殖销售合同、购销发票、饲料采购记录、水电缴费凭证等,证明养殖场的历史形成和持续经营状态。承包合同和缴费凭证是锁定渔户作为合法使用者的直接证据。


步骤二:申请设立传统赶海区并办理“两证”确权。


《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海水养殖产业。传统赶海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不列入招标、拍卖、挂牌范畴内。渔民对设立传统赶海区的申请,海洋局负有依法答复的法定职责。在行政申请未获答复时,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倒逼政府启动确权程序,保障养殖权从事实上岸走向法律确权。


步骤三:依申请信息公开,破解清退“执法盲区”。


向市、县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禁养区划定批复、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清退范围的红线图以及该项目对应的补偿资金测算报告底稿等材料。信息如有缺失的,说明审批与执行阶段存在违规嫌疑,可作为清退补偿复议的有力证据。


步骤四: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提出书面异议和申请听证。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传统养殖户须在公告期内集中表达多数诉求,依法启动听证程序,针对补偿种类、计算标准和遗漏项目集中质询。


步骤五:对清退养殖场的评估报告进行10日内复核与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不成的,应在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养殖渔户须重点核对养殖物数量、规格、生长阶段、养殖设施重置成本等关键参数,对漏评、低估的部分在书面申请中逐项列出,并将证据附后。


步骤六:依据《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张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独立补偿。


传统渔户即使未持有海域使用权证,但承包合同及发包记录等证明养殖经营权长期稳定,承包合同剩余年限的经营权价值可以被单独剥离和评估。剩余年限越长,经营权估值越高。鉴于此,渔户应在征地补偿登记阶段主动登记经营权年限信息,提交承包合同或发包确认书作为佐证。


步骤七:将停产停业损失与养殖物、设施补偿分项锁定。


在清退协商阶段,须逐项核实停产停业损失是否按前三年平均利润×停产期限独立核算,养殖物损失是否按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成交价全额计算,养殖设施是否按不可移动专用构筑物以重置成本法评估。三部分补偿不能混同,必须先分项再汇总签订协议。


步骤八:租赁塘口(借款经营)情形下的权益闭环。


实际经营者持有承包合同或村委会出具的多年养殖证明,并有近三年缴费凭证和养殖记录等基础证据,即使经营场所权属与登记不符,也应参与补偿协商与分配。应收集承包合同、缴费票据及经营流水等材料,要求征收部门在资金拨付阶段将其垫付的建设成本和经营损失纳入清偿账户预排,优先偿付。


步骤九:拒绝空白协议和低价打包协议,争取社保安置指标。


补偿协议签订前,被清退渔户须就养殖物清点、设施评估逐项签字确认,对回迁铺位、安置房分配方案同步锁定。对于完全失地或失海的渔户,应当力争将养老保障、最低生活补助和转产转业培训指标纳入协议或备忘文件。


步骤十:清退补偿决定不服,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对于清退主体作出的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救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明确: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即已开始经营养殖场的,行政机关应给予不低于同类情形养殖场的公平补偿。传统渔户即使在证照不全或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有权依据长期经营事实获得不低于同类养殖场的补偿,任何“强制清退、低价包干”都是一次侵权。


十步策略,步步是维权的硬招。传统渔民养殖户应尽早厘清自身权利清单,从锁定经营权权属到复核补偿分项,再抓住社保安置、评估复核和复议诉讼的每一个程序窗口,在清退补偿全链条中守住长年耕耘的生存底线。


标签: 征地拆迁 养殖户 限期整治 拆除 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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