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1
阅读量:112
导读:在群体拆迁中,签约期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是否会直接面临司法强制执行?这是被征收人最为担忧但也是最易误解的程序性法律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签约期内未签约的,征收程序将依法转入补偿决定阶段,但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仍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60日)和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法定救济权利。只有在被征收人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均未启动救济程序,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设置的四重递进条件——合法征收决定→合法补偿决定→救济期限届满未救济→补偿决定期限内不搬迁,是司法强制执行启动的刚性程序门槛。

1、签约期届满后的补偿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补偿决定作出前,补偿方案已公开发布并设置异议反馈渠道,签约期届满后,未签约被征收人进入补偿决定环节,补偿决定会按程序送达被征收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并留存送达回证。
2、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与救济窗口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司法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法定条件: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主动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只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部门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相关规定也明确,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保障被征收人就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启动救济程序才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申请阶段。被征收人如果在签约期内未签约,收到补偿决定后应立即请专业律师评估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在救济期内全面抗辩以阻止强执启动。
3、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策略
在群体拆迁中,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应当采取以下救济策略:
第一,收到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启动救济程序,请求法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第二,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可以就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正确性、安置房源的选择等问题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异议。第三,在法院强制执行申请阶段,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补偿决定存在重大违法、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等情形,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四,对于补偿决定存在明显违法或程序瑕疵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固定违法事实,以增强在复议或诉讼中的抗辩力量。
结语:群体拆迁中,签约期内未签约并不会直接触发司法强制执行。法律为被征收人设置了签约期后的补偿决定程序和补偿决定后的复议与诉讼救济窗口,被征收人完全可以在60日行政复议期和6个月行政诉讼期内就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签约期届满,不等于救济期终结;补偿决定作出,不等于执行令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