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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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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以构成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这合理吗?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0-15 阅读量:663

基本案情

 

刘女士在某村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近日因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需要,该宅基地被纳入拆迁范围。因关乎切身利益,刘女士专门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了《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B区实施方案》了解相关项目。但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刘女士所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予以公开。刘女士不服,于是找到拆迁律师助力维权。

 

拆迁律师分析认为,行政机关不向刘女士公开《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B区实施方案》是违法的,刘女士应享有知情权,理由如下:

 

1、刘女士所并不构成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案中,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造成了当地地区大量村民的房屋被拆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确立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见该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具备一定公益性,其并不符合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特征,故行政机关应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是否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而确定是否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当地的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目的是为了改善村民的生存环境,同时也造成大量的村民房屋被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确立了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可见《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B区实施方案》关乎着杨镇被征地拆迁村民的切身利益,关乎着公共利益。因此,即使第三方以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也应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由进行公开。

 

3、行政机关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才能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本案中,农村集体土地及农村居民住宅被征收拆迁,征收安置补偿直接关系被拆迁人的利益,在此过程中,刘女士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本身就处于力量悬殊的弱势地位,依据国务院国发〔200410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程序正当”,此时政府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公开关乎着众多民众公共利益的信息也是法治政府的内在需要,有利于打造清廉政府形象,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依据以上三个要点,律师维权获胜。在本案后续过程中,行政机关向刘女士公开了相关信息,当事人的权益也得以保护。因此在申请信息公开调查的过程中,们也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有助于自己的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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