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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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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海域滩涂时应如何补偿?看了本文你就知道了!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4-10-15 阅读量:674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娱乐等多途径用海项目激增行政机关频繁对渔业水域滩涂开启征收项目在征收征用过程中常常出现对渔民不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严重侵害渔民利益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渔业水域滩涂征收征用补偿的法律制度明显缺失。

 

本文拆迁律师为大家浅析海域滩涂征收的现实情况与解决方案。

 

1、现行法律对海域滩涂征收补偿的规定。

 

在征收实践中,现行法律并未对海域滩涂征收补偿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只有涉及到原则性的规定。

 

现行涉及渔业征收的主要法律有两部第一部是《渔业法》,第二部是《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第十四条只是规定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海域使用管理法》只是在三十条里提出了保护渔业资源等非建设性意见。

 

两部法律对于海域滩涂征用补偿的细节标准,程序内容均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若实践中发生争议,将基本处于无法可循的现实状态。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在实际执行中自由权力越来越大,更加容易对渔民和海域使用者造成损害。

 

2、完善我国渔业水域滩涂征用补偿制度的法律途径。

 

首先,确保征收海域滩涂的条件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中列举了界定公共利益的几项规定,但这也并不能完全套用在海域滩涂的征收领域中。

 

对于公共利益的定义,拆迁律师比较赞成德国学者克莱提出的“量广质高”理论。

 

所谓“量广”是指受益人的数量众多尽可能地使绝大多数人都能福利均沾。“质高”则以对受益人生活需要的强度而定凡是满足受益人生活需要的“亦即与生活需要紧密性愈强的”就是“质高”的价值标准。对一些确实难以确定的情形有必要引入听证程序由当时当地的渔民群众

 

其次,海洋与陆地本身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相对应的是渔民与农民的身份也完全不同,如果按照以往对农民征收拆迁的经验来处理渔业征收拆迁的问题,则会让一部分渔民陷入“种地无田,养殖无水,转业无路,低保无份”的尴尬境地。

 

对于以渔业为生的渔民来说,水域滩涂是他们的命根子,也是最有保障的生活基础设施。但是,农村房屋宅基地被征收后还可以通过土地来置换,水域滩涂被征收后渔民却没有得到相当的补偿待遇,甚至近些年的补偿标准过低,这导致渔民对征收拆迁结果很不满意。

 

拆迁律师倡导,为了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解决对征用渔民的补偿赔偿问题。尤其当下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如果不对渔民的征收补偿制度进行完善,那便是对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不重视,同时也是对渔民被征收后安置问题的不重视。

 

换句话说,在解决渔民相关问题时,着眼点不仅仅要关注相关法律制度,更应该从当地现实情况考虑,适当提高水域滩涂的补偿标准,让更多失地渔民可以得到充分补偿,长远考虑渔民的发展。另外,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应从社会经济角度去着想安置渔民的问题,让渔民对自己所拥有的产权有着终生的参与权,让他们因为自己的土地而生,也因为自己的土地而发展……

 

从宏观来看,解决我国渔业征收补偿问题,更是解决整个社会的问题。征收方必须要把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树立意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杜绝不合理征收行为所产生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确保在渔民被征收时解决其生活安置问题,才能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最后,拆迁律师提醒广大海域滩涂被征收人因海域滩涂征收法律制度不健全,各地征收政策标准不一,当遇到海域滩涂征收补偿不合理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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