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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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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征迁协议由村委代签,协议是否无效?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16 阅读量:279

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协议的签订是被征收人确认补偿标准、接受安置方案的法律形式。协议的有效性,以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当征迁补偿协议由村委会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而被征收人本人未签字确认、未出具授权委托书时,该协议对被征收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村委会是否有权代理被征收人处分其财产权益?“代签”在何种情况下有效,在何种情况下无效?被征收人面对村委会代签的协议时,如何确认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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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则与征收补偿协议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代理行为的基本原则: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事,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被代理人明示追认。在征收补偿领域,“谁的房子谁签字”是征收补偿的底线,代签不等于本人认账,更不等于补偿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征收补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它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协议的签订直接关系到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因此,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征收实施部门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户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保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得到充分尊重。


2、村委会代签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


村委会代签征迁补偿协议的效力,取决于村委会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被征收人是否追认。在实践中,村委会代签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经被征收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签。如果被征收人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村委会代为签订补偿协议,且授权范围和期限明确,则村委会的代签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对被征收人产生约束力。


第二,未经授权的无权代理代签。如果村委会在未取得被征收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协议对被征收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被征收人事后明示追认。


在某村许先生案中,法院认为,许先生儿子签订协议的行为应当构成无权代理,事先未取得许先生书面授权,事后亦未得到追认,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71条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除非被代理人明示追认。


在李某芝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既未认定李某兵为原告的家庭成员,亦未认定李某兵为原告的户主,在明知李某兵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仍允许李某兵代签原告的名字,且事后并未经原告的追认,明显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兵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代理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判决确认《农村集体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第三,表见代理的特殊情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征收补偿领域,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表见代理的表象,但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较为严格。


在申某某案中,一审判决以“代签人与申某某具有亲属关系,拆迁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为由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但二审依法改判,认定代签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法院在认定表见代理时,要求相对人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3、代签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村委会无权代理代签的补偿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协议对被征收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不受协议条款的约束,有权要求征收方重新协商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应当在知悉代签行为后及时书面表示不追认,以明确协议对其不产生效力。


第二,征收方应当重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不能以“已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为由,拒绝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在组织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应与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户主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为追求效率,采用违法代签协议等手段完成签约,既有损政府公信力,也易引发诉累,激化社会矛盾。


第三,如果征收方依据无效的代签协议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也应当被确认违法。在许先生案中,法院指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在对涉案地块及其附着物既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拆除,该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4、被征收人应对代签协议的实务建议


对于面临征收的被征收人而言,应对村委会代签协议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密切关注补偿协议的签订情况。确认补偿协议是否由本人或本人书面授权的人签订,发现代签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追认。


第二,保存能够证明未授权代签的证据材料。包括本人未签字的补偿协议复印件、本人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证明、向征收方提交的书面异议函及送达凭证等。


第三,对代签协议及时提起确认无效之诉。如果发现村委会代签了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根据李某芝案的裁判规则,在明知代签人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对依据无效协议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在许先生案中,法院确认了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并支持了被征收人的赔偿请求。


结语:征迁补偿协议由村委会代签,未经被征收人书面授权且事后未获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协议对被征收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确立了代理行为的基本原则,征收补偿协议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应当由被征收人本人或经其书面授权的人签订。


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在明知代签人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征收人面对代签协议时,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追认,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征收实施部门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被征收人本人签订补偿协议,避免因代签引发的法律风险和社会矛盾。


标签: 征地拆迁 北京市 大兴区 征迁协议 村委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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