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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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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土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未完成能否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29 阅读量:82

导读: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一系列法定程序依次展开,包括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协议等。这些程序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程序的错位或省略,可能导致征收行为的程序违法,进而影响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土地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关切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现状调查尚未完成,征收部门能否直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从法律规范层面审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这一表述,明确将土地现状调查作为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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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程序的法定顺序与“调查在先”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收土地的程序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依次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必要时)、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报批征收土地申请、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这一程序安排体现了“调查在先、方案在后”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文本逻辑来看,“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是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先决条件——土地现状调查所查明的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是补偿安置方案中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等核心内容的事实依据。没有土地现状调查的准确数据,补偿安置方案便无法科学地制定。


2、土地现状调查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逻辑关联


土地现状调查的成果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具体而言:


第一,征收范围的确定依赖于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这些数据直接决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的适用范围——哪些土地在征收范围之内,哪些土地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范围认定。


第二,补偿标准的适用依赖于地类认定。不同地类适用不同的补偿标准——耕地适用区片综合地价全额,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一定比例折算。土地现状调查中对地类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补偿标准的适用档次。调查未完成前,征收部门无法确定具体地块的地类归属,也就无法准确适用补偿标准。


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依赖于调查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这些数据是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直接依据。在没有完成调查登记的情况下,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金额只能是估算值,缺乏事实基础。


第四,安置对象的确定依赖于人口和土地数据的调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这一计算依赖于土地现状调查中耕地面积数据和人口调查数据。在调查未完成前,安置人口无法准确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规模也无法精准核算。


3、程序违法对补偿安置方案效力的影响


如果征收部门在土地现状调查未完成前直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将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对补偿安置方案效力的影响,取决于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后果。


就规范层面而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先调查、后方案”的程序要求,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指引性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但从立法目的来看,该规定旨在保障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实基础充分、被征收人权益得到充分考量,应当认定为强制性程序要求。严重违反该程序要求——如完全省略土地现状调查环节即拟定方案——可能导致补偿安置方案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违法。


但在实践中,征收程序是一个动态推进的过程。如果征收部门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土地现状调查尚未全部完成,但调查工作正在推进且方案中载明的数据与最终调查结果基本一致,法院可能认定该程序瑕疵不影响方案的整体效力。被征收人以“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补偿安置方案,胜诉的难度较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没有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地类认定、面积、附着物种类数量等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补偿登记阶段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正。对更正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被征收人的程序权利保障


被征收人面对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程序,应当关注以下权利保障要点:


第一,核实土地现状调查是否已完成并形成书面报告。被征收人有权查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调查结果中的错误或遗漏,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更正。补偿登记阶段的异议渠道是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平台。


第二,审查补偿安置方案是否附具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土地现状”部分应当来源于土地现状调查。如果方案中缺乏土地现状数据,或者数据来源不明,被征收人可以就此提出质疑。


第三,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公告期为不少于三十日。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期内就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在补偿登记阶段,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更正。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因此,被征收人应当重视补偿登记这一程序环节。


结语:土地征收中,土地现状调查未完成前直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在程序层面存在瑕疵,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方案的要求不相符合。土地现状调查是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实基础,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补偿标准的适用、安置对象的认定以及补偿金额的计算。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程序瑕疵的容忍度较高,被征收人单纯以“先方案、后调查”的程序顺序为由撤销补偿安置方案的难度较大,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对此无计可施。被征收人应当将救济重点放在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上——对地类认定有异议的,申请重新核定;对面积测量有异议的,申请重新测绘;对附着物登记有异议的,要求更正登记。


标签: 土地征收 曲靖市 土地征收 土地现状调查 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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