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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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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被征收人权益是否已锁定?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28 阅读量:76

导读: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是一个标志性的程序节点。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自己的补偿权益是否就此锁定?若在公告发布后再进行投入建设或种植,是否还能获得补偿?


从征收预公告的功能定位来看,其核心目的在于告知拟征收范围、启动土地现状调查、明确补偿方案编制安排,同时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手段人为增加补偿利益。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这一规定确立了征收预公告作为补偿计算基准时间节点的法律地位。然而,权益的锁定并非一刀切式的全部冻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预公告发布之后仍然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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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法律性质与功能定位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在依法启动征收程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告知性文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预公告的功能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第一,信息告知功能,使被征收人知悉征收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后续程序安排,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二,程序启动功能,预公告的发布标志着征收程序的正式启动,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等后续环节均以此为基础展开。第三,行为规制功能,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者对其新增部分不予补偿。这一规制功能的设置,旨在维持征收范围内的现状稳定,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手段人为增加补偿利益,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与征收土地公告相比,预公告尚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执行效力,不能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或消灭。但预公告所设定的行为禁止规则,在预公告发布后即时产生约束力,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新的建设或种植行为。


2、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权益是否“锁定”的法律分析


被征收人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权益是否已被锁定——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


(一)补偿基准的锁定:现状调查时点的固定


从补偿计算的角度看,征收预公告发布时点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现状调查在预公告发布后随即启动,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这一调查结果是后续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计算补偿金额的基础依据。被征收人在预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合法存在的房屋、林木、青苗等,其权利状态和数量在现状调查中被固定下来,属于应予补偿的范围。被征收人基于原有合法财产所享有的补偿权益,在法律上已经确定,不会因后续程序的推进而减损。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在拟征收范围内的原有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冻结”,而是进入了依法保护的轨道。


(二)不当行为的禁止:新增投入不予补偿


预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人在拟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抢栽抢建行为,比较常见的有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粮、种树、种草、种林或者种其他经济作物等。这些行为在预公告发布后实施,均被认定为抢栽抢建,依法不予补偿。因此,从权益锁定的反向维度理解,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通过新增投入所形成的“新增权益”,并非被锁定保护,而是被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其立法考量在于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手段增加补偿利益,维护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3、被征收人权益保护的路径选择


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行为的合法边界,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补偿权益受损。首先,被征收人应当保持征收范围内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现状稳定,不得在预公告发布后进行新的建设或种植。其次,被征收人应当全面配合土地现状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地反映自身合法财产状况。再次,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听证并提出意见;对补偿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后,对于被征收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应当及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结语: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发布,为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计算基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即预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存在的房屋、林木、青苗等财产权益——在法律上受到充分保护,不会因预公告的发布而减损。但与此同时,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投入——无论是新建房屋还是新种作物——依法不予补偿。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征地补偿的公平原则: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保护,但不允许通过不当手段人为增加补偿利益。


标签: 土地征收 漯河市 土地征收预公告 征收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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