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5-13
阅读量:98
导读:历史围填海区域内原有滩涂养殖场的征收中,“两证”不全或无合法权属证明的养殖户面临确权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传统养殖用海,历史形成且持续经营的事实是养殖权的根基。

1、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框架与养殖权确认
大规模围涂后,原有滩涂使用权属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养殖户与原村集体签订了承包合同并按时缴纳承包费,“两证”办理长期搁置、未及时换发新证的,其基于海域使用历史事实和长期投入形成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渔民传统养殖海域确权改革试点的突破口径,养殖户可以历史使用现状、缴费记录、卫星影像等佐证材料,将原滩涂使用权性质实质挂钩,在清退补偿中主张经营权剩余的年限价值。
历史遗留地块中已形成土地的滩涂养殖场在补偿地类认定时,自然资源部门不应机械套用“未利用地”或“沿海滩涂”分类,而应依据养殖设施、养殖历史和经营持续性等事实认定养殖用地属性,从而适用较高的农用地或可调整地类补偿标准。养殖户应提前完成地类溯源工作,以围垦前后卫星影像和养殖经营台账为证据支撑。
2、确权路径与剩余年限补偿的独立计价
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养殖场确权补偿中,被征收养殖户可以依据长期承包合同和缴费记录等证据,主张养殖经营权剩余年限的独立价值。相关补偿测算办法均设置了剩余年限15%的加成系数,剩余年限越长,加成比例越高。经营权剩余年限可按调查时点养殖权距承包合同期满的剩余年份进行折算。目前养殖证与登记机构合并审批的新趋势为历史遗留滩涂确权补证开通了专项审批通道。在征收调查登记阶段,养殖户需提供村委会养殖承包合同、历年缴费凭证及有权机关出具的养殖经营确认书,最大化锁定经营年限基数,防止经营权剩余年限被忽略。
3、附着物及养殖物补偿的分项列支与自主评估衔接
历史围填海区域滩涂养殖场征收,应当严格遵循海域使用权补偿、附着物补偿、养殖物补偿三大类分项列支的法定补偿原则。养殖池修筑、电网配套、看护房、进排水管道等需根据重置成本法结合养护水平定额评估;海涂平整及围网改造投入、育苗设施等清单底稿可额外增加补偿项。对于历史遗留下的养殖设施,无原始施工凭证的,养殖户应组织村民知情见证、现场测绘、公证保全等证据锁定链条,协助评估机构科学核定成新率和重置补偿总额。
结语:历史围填海区域原有滩涂养殖场的被征收人,应全面梳理海域及滩涂承包合同的原始要件和海涂平整的事实用途证据,利用历史遗留确权窗口期申报养殖经营权,在征收评估反馈环节中,守住养殖经营权按剩余年限估值、附着物按重置成本据实补偿、养殖物按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全额计价的三条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