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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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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是否遵循条例规定?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23 阅读量:69

导读: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征收程序的合规性是被征收人权益保障的根本前提。程序合法,征收行为才具有正当性;程序违法,即使补偿标准再高,征收行为也失去了法律基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从征收决定的作出到补偿方案的制定,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补偿协议的签订,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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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程序的法定环节:七个核心环节缺一不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征收程序设定了明确的法定环节,征收部门必须逐一履行,缺一不可。


第一,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与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是被征收人参与征收决策的第一道程序。


第二,听证程序。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多数被征收人意愿的尊重。


第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征收补偿费用到位。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征收决定的作出与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五,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六,补偿协议的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七,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棚改项目程序合规性的评估要点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判断征收程序是否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当重点审查以下环节:


第一,征收补偿方案是否依法公告并征求意见。棚改项目应当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房源、搬迁期限等关键内容。在实践中,棚户区改造项目通常依程序发布征收公告并公示补偿方案。


第二,评估机构选定是否依法进行。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在实践中,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确定。这一做法符合条例规定。


第三,补偿方式是否提供多种选择。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棚改项目应当同时提供两种补偿方式,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载明两种方式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四,分户补偿情况是否依法公开。棚改项目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分户补偿情况,使被征收人能够通过横向比较判断自身补偿是否公平。


第五,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是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3、被征收人的监督与救济途径


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要监督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提出书面意见。被征收人应当在方案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指出程序违法或方案不合理之处,要求征收部门纠正。


第二,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


第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关键文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开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费用到位证明等关键文件,核查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提出异议。如果评估机构系征收方单方指定,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可以就此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征收程序的合规性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征收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法定环节,从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到评估机构的选定,从征收决定的公告到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法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征收程序的法定要求,积极行使监督权,对程序违法情形及时提出异议,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标签: 土地征收 天津市 棚户区改造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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