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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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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土地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6-04-16 阅读量:107

导读: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是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公平的基础。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土地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两公告一登记”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公告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救济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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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框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以下法定程序: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和听证、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征收申请与审批、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实施。


“两公告一登记”是土地征收程序的核心制度安排。“两公告”是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征地补偿登记。根据《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征地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拆迁方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关键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


2、征地项目程序的合规性分析


根据人民政府发布的道路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项目在程序方面要体现以下合规特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发布:公告内容要涵盖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核心事项,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要求。


公告期限的设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项目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可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


补偿登记的安排:公告明确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依法重新公布:根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要求,重新公布了区片综合地价比例,全区共划分为两个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9:1。这一程序符合“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法定要求。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与批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印发执行,方案的制定过程包含征求意见环节,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参与意见表达。


3、征收程序合法性审查的要点


在审查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时,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第一,征地批文是否依法取得。征收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合法征地批文的征收行为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征地批文,确认批文是否真实、批文批准的范围是否与实际征收范围一致。


第二,“两公告一登记”是否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张贴不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完整,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信息。补偿登记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结果应当经被征收人确认或公示。


第三,听证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听证。


第四,补偿协议是否依法签订。征收方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4、被征收人审查征收程序合法性的实务建议


对于征地项目中的被征收人而言,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批文及征收相关文件。确认征地批文是否真实有效,批准的范围是否与实际征收范围一致。征地批准文件是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核心前提,也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基础。


第二,核对“两公告”的发布情况和公告内容。确认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公告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关注补偿登记的参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公告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多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申请组织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系统表达异议理由。


第五,对征收程序合法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结语:征地项目的征收程序,总体上遵循了“两公告一登记”的法定要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明确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然而,程序的履行不等于程序的到位,被征收人应当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对征收程序中的不透明之处及时提出异议。“两公告一登记”程序的制度价值,在于为被征收人提供参与和监督的机会,只有在被征收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标签: 土地征收 北京市 大兴区 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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