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指南
Guides for Rights Protection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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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纸强制征收公告,将这片20公顷、被官方认定为“未利用地”的区域,推向了风口浪尖。地方政府以重点工程建设为由,启动了征收程序,而世代与这片土地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村民,则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奋起抗争。核心争议在于:在村民对征收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并诉诸法院的情况下,这场声势浩大的集体诉讼,究竟能否成为按下工程开工“暂停键”的关键力量?
未利用地的法律属性:征收的起点与争议的根源
马营湾子区域的20公顷土地被定性为“未利用地”,这是本次征收行为的逻辑起点,也是村民质疑的重要靶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未利用地通常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等。法律上,对未利用地的征收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对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而言,似乎存在一定的“宽松”空间,特别是在省级政府审批权限内。
然而,“未利用地”的认定并非绝对客观。村民的抗争往往聚焦于此:这片土地是否真的“未利用”?是否存在历史形成的、虽未登记但被村民实际用于放牧、采集、甚至具有生态保护或潜在文化价值的习惯性使用?地方政府在作出“未利用地”认定时,是否进行了充分详实的调查,是否听取了当地村民的意见?程序上的瑕疵,可能成为动摇征收行为合法性的第一块基石。如果认定本身存在错误或程序违法,后续的征收决定便如沙上筑塔。
强制征收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正义的刚性约束
即使土地性质被认定为未利用地,征收行为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构筑了土地征收的严密程序网络:
公共利益前提:征收必须基于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村民诉讼的首要攻击点往往在于,该工程是否真实符合公共利益范畴?是否存在商业开发裹挟公共利益之嫌?
规划与审批:征收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取得有权机关(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准。审批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越权审批?
公告与知情参与:征收方案(包括征收范围、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必须依法进行公告,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马营湾子村民是否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充分告知并有机会表达意见?公告程序是否到位?
补偿安置前置:“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刚性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方案是否能保障村民长远生计?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著不公?
集体诉讼的“阻断”效力:司法审查的利剑
当村民认为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法定的救济途径。马营湾子村民选择集体诉讼,凝聚力量,其核心诉求通常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违法的征收决定或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意味着,原则上,即使村民提起了诉讼,征收行为(包括后续的移交土地、开工建设)仍可能继续推进。然而,该条同时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为村民阻止开工提供了法律可能: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征收机关(地方政府)可以主动决定暂停。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这是村民最可能、也最应争取的关键!
村民需向法院提交紧急、详实的申请,重点论证:
难以弥补的损失:例如,土地一旦被破坏性施工(如推平、开挖、建设地基),其原有地貌、生态功能、潜在价值将永久丧失,即使将来法院判决征收违法,也难以恢复原状。村民与土地的特定联系(精神、习惯权利)的损害更是无法用金钱衡量。
不损害重大公益:需论证暂停工程不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重大安全、紧急抢险等)造成实质性损害。村民可指出工程并非极端紧迫,延期开工的损失可控,或者存在替代方案。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院的裁量权与审查重点:法院在审查是否裁定停止执行时,将进行严格的利益衡量。重点审查:
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村民需初步证明征收行为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嫌疑(如前述的未利用地认定错误、公共利益存疑、程序严重缺失、补偿安置未落实)。
不停止执行是否会导致无法逆转的损害后果:
停止执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村民的诉求具有相当理由(胜诉可能性较大),且不停止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停止执行对公共利益影响相对有限,则裁定停止执行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的反向运用):在特定情况下,村民也可尝试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征收方在诉讼终结前不得实施特定的行为(如进场施工)。这需要更强的证据证明情况的紧急性及损害的不可逆性。
超越个案:未利用地征收的反思与制度完善
马营湾子的冲突并非孤例,它折射出当前未利用地征收管理中的深层问题:
“未利用地”定义的模糊性与权利忽视:现行分类对土地的实际利用状态和依附其上的习惯性权利、生态价值关注不足。亟需在认定程序中强化实地调查和公众参与,尊重历史和现状。
程序简化与权利保障的平衡:针对未利用地的审批程序相对简化,但不能以牺牲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得公平补偿权为代价。程序简化应体现在效率层面,而非剥夺核心权利。
补偿标准的科学性与公平性: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往往较低且缺乏细则。应探索建立更科学的评估机制,考虑土地潜在价值、生态功能损失以及对依赖该土地群体的影响,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保障:确保“诉讼停止执行”例外条款在实践中能被真正激活,法院应勇于运用司法审查权,在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且可能造成不可逆损害时,及时按下“暂停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力依法行使。
马营湾子荒坡上的对峙,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行政权力边界的一次重要碰撞。村民的集体诉讼,不仅是为守护脚下那片被定义为“未利用”却承载着记忆与可能的土地,更是对“程序正义”和“法律必须被严格遵守”这一法治核心命题的坚定诉求。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设定的“停止执行”例外情形,是法律赋予公民抵御潜在不公的一道重要屏障。法院能否顶住压力,审慎运用利益衡量原则,在村民初步证明征收行为有重大违法嫌疑且施工将造成不可逆损害时,果断裁定停止执行,将成为观察司法能否有效制衡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标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