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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由本所张叶律师代理的武某兴、武某海与许昌市建安区新元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一案,经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豫1003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被告许昌市建安区新元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28日对原告作出的《解除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二、被告许昌市建安区新元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794800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