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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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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厂房拆迁案例:厂房设备被查封怎么办?
作者: 刘勇进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4-23 阅读量:2945

基本案情:

委托人于先生系山东人,早年间便开始做生意,规模也是不断扩大,其在2017年在江苏某地租赁了一处厂房,用来进行轮胎生产活动,当时进入该地也是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属于招商引资,和当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国资委控制的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约定了厂房租赁的相关事宜,之后于先生便准备大干一场,投入了近千万的相关设备,开始轰轰烈烈的生产,可正当公司发展正旺的时候却突然被相关部门进行了设备查封,导致经营活动被迫中断,相关部门的说法是是于先生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生产经营中违背了合同义务,可于先生一头雾水,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怎么突然就被查封设备了呢?于先生经营的公司因此遭受到严重的损失,无奈之下找到刘勇进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

遇到于先生这样的情况我们到底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相关部门的查封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山东厂房拆迁案例:厂房设备被查封怎么办?


本案中,对于于先生的查封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行为,而对于这种查封行为的实施程序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根据上述法规可知,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行为前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告知被处罚人的相关诉权和起诉期限。但是在本次查封中,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履行上述任何程序,直接就将于先生厂房内设备查封,这样的查封行为因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已经属于明显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于先生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种行为带来的损失也可以在后续程序中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赔偿。

在明律师提示:在遇到突然的查封行为时,我们一定要及时拍照取证,不要慌张,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果没有履行任何程序就直接进行查封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我们遇到这类情形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处理,第一时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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