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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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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也属于对外公开文书,应首先保证严谨性
作者:李凯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2-06-22 阅读量:1145

赵先生在山东省菏泽市某县承包了3处基本农田,但是该3处基本农田在2020年的时候被占用,导致赵先生无法继续耕种。但是赵先生本人并没有听到任何征地消息,也没有看到任何征地文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先生遂咨询孟登高律师、李凯律师关于征地的相关事宜,并且随后委托孟登高律师、李凯律师全权处理征收补偿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经过

根据赵先生的描述,我们首先对其承包地所在地块进行信息公开,根据信息公开的调查结果,我们得知,赵先生承包的地块土地已经在2020年11月16日予以征收,并且下发了《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依据为《关于某县2020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征收面积为农用地10.4666公顷、建设用地0.2409公顷,征收单位为某县人民政府。

在查询结果的基础上,由于土地已经被占用,但是并未给予赵先生任何的补偿,律师遂书写《履行补偿职责申请》,由赵先生签字按手印邮寄到某县人民政府,但是该政府在收到申请书后,在未告知赵先生的情况下却转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而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如下回复:“经调查,你申请的地块原为一般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所以,你要求按照基本农田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

对于这一回复,律师认为赵先生有国家颁发的《土地承包证》,该证上明确写明了赵先生承包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为何该县自然资源的回复却是一般农用地?这明显侵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故针对该回复,律师向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在收到赵先生的复议申请后,却认为该答复意见书仅是解释行为,并未增设义务,本身不对赵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案件范围,决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决定也属于对外公开文书,应首先保证严谨性


对于县政府的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做法,律师认为,自然资源的回复直接改变了赵先生的土地性质,进而使得赵先生应该获得的土地补偿大为减少,明显对赵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而县政府却认为该行为本身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一行政复议答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遂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凯律师、孟登高律师的意见,认定:

1.县政府在作出复议决定后,应该在5日内告知赵先生,但其却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2.赵先生当初是向县政府提起履行补偿职责的申请,并且县政府是征收主体,具有履行补偿的职责,但是其却转交县自然资源,并且对于县自然资源的回复不进行实质审查,直接不予受理赵先生的复议,属于适用法律有误;

3.县政府的复议决定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明显是书写笔误,政府机关作出的对外公开的文书首先要保证其严谨性。

故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责令县政府对赵先生的复议申请重新予以审查。

律师说法

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对于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复议决定,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切不可认为复议决定不是判决书,进而对其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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