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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拆迁律师

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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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有哪些具体的条件
作者:李臻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2-06-21 阅读量:1189

赵某是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村村民,原来在村路南和路北各有一处宅基地。2005年路南的房子被拆迁了,当时安置了三套房(公婆、大姑姐和赵某家都得了一套安置房,每套都是80平方米,公婆的一套因为治病卖掉了)。另外一处在路北的宅基地是老宅基地,有几间平房和几间瓦房,用于居住和养殖猪。

2020年3月,赵某的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21年12月29日赵某向区发改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022年1月13 日申请人收到区发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建议提供详细项目名称,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内容。

申请信息公开有哪些具体的条件


评析

一、赵某房屋所在位置为淮南市某区某村,赵某向区发改委申请的是房屋所在区域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在向区发改委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信息的描述是明确的具体的,并不存在歧义和不明确之处。

二、关于区发改委要求的提供详细项目名称问题,因为没有任何机关进行过告知,赵某根本无从知晓,赵某向贵机关申请此次信息公开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知晓在自己房屋所在地要进行的建设项目的名称,区发改委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批机关,反过来却要求赵某提供项目名称是本末倒置。

所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是区发改委的法定职责,而立项审批必然涉及到项目的建设地点,所以通过相关的地点完全可以确定该区域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如果赵某房屋所在地存在建设项目,请贵机关依法向赵某公开所申请信息;若不存在建设项目,请贵机关依法告知所申请信息不存在。

因此,拆迁律师告诉您,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我们已经对信息的描述是明确的具体的,政府机关仍然要提供具体的项目名称,其行为是违法的。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标签: 农村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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