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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创始人、主任,在明律所党支部书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理事,人民日报社《民生周刊》特约评论员,央视特邀嘉宾主持、评论员,曾被检察日报社原《方圆律政》杂志封面文章评价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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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拆迁:村委会拆房子构成刑事犯罪么?
作者:刘勇进律师 来源:https://www.fangwuzhengshou.com/ 日期:2020-04-20 阅读量:3623

基本案情:

薛女士房屋位于山东某村,该村在2010年开始村庄改造搬迁,在当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对该地区的征地进行了批复,但是由于薛女士的房屋实际面积比土地使用证上多出不少,便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就这样一直到了2019年,该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投票表决,要收回薛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薛女士当然不同意,在多次协商依然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村委会直接在7月某一天晚上将薛女士房屋强拆,薛女士得知后赶过来已经成了一片废墟,这让薛女士气愤不已,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刘勇进律师团队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

在实际征收中,类似本案的情形不在少数,那么村委会这样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首先,该村委会并无权利拆除薛女士房屋。薛女士对该旧村改造项目申请过信息公开,得知该片地区已经在2010年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再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委会已经无权再对薛女士所在土地进行管理,也就更谈不上对薛女士房屋所在土地作出收回的决定,包括后面进行的投票决议等都毫无意义,而村委会也就不能凭着这份决定将薛女士房屋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对于薛女士房屋所在地就算要收回,也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故村委会根本没有权利拆除薛女士房屋。

山东农村拆迁:村委会拆房子构成刑事犯罪么?


其次,房屋属于薛女士合法财产,村委会拆除房屋已经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村委会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薛女士房屋在2019年7月晚遭到村委会强拆,明显是故意拆除,且房屋价值已经远远超出5千元以上,而且拆除人员众多超出3人以上,通过对比上述法律规定,村委会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村委会的刑事责任。

最后,根据《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7]1号)的规定,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中,村委会拆除薛女士房屋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目前刘勇进律师正在积极进行刑事诉讼,帮助薛女士争取最大利益。


标签: 山东农村拆迁 村委会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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